违法取水不可为,以身试法要不得
2023-05-18 10:37:59
来源: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林某涉嫌违法打井取水一事展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林某未经许可,于2022年3月23日17点10分使用一辆钻井车在文罗镇文新村委会高速路口附近的一块芒果园地里钻井,其目的是打井取水帮村民浇灌果园。由于被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制止,并扣押其钻井车等取水设备,林某才未实际取得地下水资源,因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12日对打井现场及时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林某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警示意义
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的可靠保证。私自随意打井取水会导致地下水减少,引起地下压力降低造成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从而产生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等环境地质问题,对城市设施具有不可逆转的破坏作用,同时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由于执法人员及时发现,不仅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及时阻止了水资源的流失,充分彰显了执法的威严。地下水资源不仅仅是水资源,还是非常重要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因此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特别提醒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打井取水前先到相关部门咨询以及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你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高额罚款,并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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