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营假烟终被判刑!
2023-05-16 10:51:53

来源:第一检察部
日前,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4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黄某丙、周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某某(上线)自2020年开始,将假冒伪劣卷烟储存在其租赁的仓库处,通过微信交易、客车寄运的方式分别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给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3人团伙(下线)和黄某丙、周某某等2人团伙(下线)。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4436.62元。
其中,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3人的具体分工是: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低价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订购卷烟,被告人黄某乙驾驶小轿车到湛江市雷州、徐闻县等地接货,被告人林某某负责支付假冒伪劣卷烟货款给被告人王某某。其3人还共同负责将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824.5元。
黄某丙、周某某等2人的具体分工是:被告人黄某丙、周某某为谋取私利,在无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许可证、无出售卷烟制品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丙通过微信低价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订购卷烟,被告人周某某支付相应货款给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丙再付给王某某,周某某负责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187810元。
二、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94436.62元;被告人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7824.5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乙等4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黄某丙、周某某等2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假烟金额共计1878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丙、周某某等2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