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概不退换”谁说了算?
2023-05-05 10:45:59
来源:杭州中院
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
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
这样的消费模式在生活中非常常见
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
约占全部涉消费诉讼的五分之一
作为消费者
如何防范预付式消费中可能遇到的纠纷?
在发生纠纷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听听法官怎么说吧!
1
“过期作废”条款有效吗?
划重点:
经营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来看案例:
王女士在某美容美发店美容,并签订了《美容协议》,约定有18次常规护理项目、6次全身养护项目,使用有效期2年,过期作废。前述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服务费13000元,并消费了3次常规护理及1次全身养护。王女士在使用有效期满后要求退还剩余项目费用,某美容美发店以王女士的剩余美容项目均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为由拒绝退费。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某美容美发店退还王女士剩余美容项目费用9200元。
法官提醒
过期作废是指消费者在取得预付卡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消费,逾期则作废或者附条件地进行延期才能继续有效的情形。“余额过期作废”条款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过期后余额直接归经营者所有,另一种是过期后需再次充入一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继续使用。关于前者,虽消费者一次性支付价款,但经营者需分次履行,消费有效期经过后余额直接转归经营者所有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在确定退还金额时仍需综合考虑履行情况、余额过期原因等因素。关于后者,“卡内余额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继续使用”条款在性质上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强制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之嫌,但仍需综合余额过期原因、保底余额要求、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等因素作出效力评判。
2
“概不退款”谁说了算?
单方解约行不行?
划重点: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应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如系消费者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看案例:
张先生为其儿子与某课外兴趣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并支付服务费购买了若干课时,协议约定课时终止日期为签订协议后一年,如遇教练离职,可直接更换教练,因学员单方面毁约,课时费不退。张先生的儿子于协议签订后共计使用8次课时,剩余57次课时未使用。因张先生想让其儿子更换培训机构,双方就退费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协议》,并由某课外兴趣培训机构返还未履行的课时服务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培训协议》,扣除张先生应支付的部分违约金后,某课外兴趣培训机构应返还张先生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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