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上着班却被辞退?
2023-04-28 10:27:06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形还是时有发生。
韶关的黄某及其工友
便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本来正好好上着班,却被公司要求收拾个人物品、离开工厂……
到底是被“赶走”还是被“请离”?
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期《以案说法——非法“裁员”》
告诉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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