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私了”6天后死亡,还能索赔吗?
2023-04-19 11:04:49
来源:淄博交警
交通事故不严重的情况下
很多人都会选择赔点钱“私了”但“私了”之后再出问题怎么办呢还能向肇事司机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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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李某骑摩托车上班时,在一个三岔路口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现场撞击并不严重,人也没有大碍。
李某考虑到自己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这辆摩托车也没有依法登记,加上自己受伤也不算严重,于是便与张某协商以600元“私了”,“私了”后两人离开现场。
当晚,李某感到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手指骨折。
医生要求李某立即住院,但是遭到拒绝。
然而,6天后李某在家中突然死亡。
其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遂前往公安局报警。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
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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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上诉李某家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肇事者张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被告认为:李某死亡于交通事故发生6日后,与车祸无关。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导致李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是李某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
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但此结论不必然得出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
根据鉴定意见,就本案伤者死亡的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张某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
该案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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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走上法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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