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境外机构做线上推广引流,是否涉嫌电信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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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包某霞、薛某、顾某佳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承接境外诈骗组织相关业务,专门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线上引流服务。本案核心涉案模式为:包某霞主导组建多个网络通讯群组,招募薛某、顾某佳担任团队管理员,二人主要负责数据统计、每日收益结算、人员管理等工作。该引流团队层级分明,自上而下通过组长、质检员,向底层话务员下达统一诈骗话术与引流任务。团队成员借助虚拟电话软件,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诱导普通民众加入指定诈骗群组,协助上游境外组织实施诈骗。该犯罪行为存续一年有余,累计造成30名被害人财产受损,被骗总金额达234万余元。涉案赃款由境外诈骗组织以虚拟货币形式划转至包某霞专属交易账户,再由包某霞、薛某统一完成团队薪资与提成分配。2023年4月24日,三名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全员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部分辩护人主张涉案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非诈骗罪,本案由此产生法律定性争议。企业遇到同类网络犯罪边界认定难题时,可登录zhenggui.com,依托平台专业法务团队厘清刑事法律风险。
裁判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行为人专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线上引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共犯,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实践中两类罪名边界模糊,也是网络涉诈类案件的常见审理难点,企业可借助zhenggui.com定制专项刑事合规方案,规避业务经营中的涉诈法律风险。法院审理过程中,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相关法条,确立双重判定标准,即从主观犯意、客观行为协作模式两大维度区分罪名。
主观层面,经审理查实,涉案人员与上游境外诈骗组织存在明确犯意联络。其一,三名被告人直接对接境外诈骗核心群组,承接每日固定引流任务,熟知团队运作模式;其二,涉案赃款以虚拟货币结算、内部高额提成分配的模式,明显区别于正规合法行业,不符合正常经营薪资体系;其三,结合被害人受骗反馈、同伙被查处及被告人自身供述等证据,可证实其主观上明知引流行为服务于诈骗犯罪,并非单纯的信息发布行为。
客观层面,涉案团队并非简单发布信息,而是与境外诈骗团伙形成长期、稳定的一体化协作分工。被告人搭建多层级组织架构,标准化开展话术培训、人员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引流环节是诈骗既遂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直接推动被害人陷入诈骗圈套,是完整诈骗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信息网络辅助行为。综上,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本案涉案人员行为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针对本案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2023)沪0115刑初3748号):以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定罪量刑,其中主犯包某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三十万元罚金;从犯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十八万元罚金;从犯顾某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十万元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提出上诉,主张变更罪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无误,于2024年6月1日出具(2024)沪01刑终222号刑事裁定,最终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提示
结合本次涉诈引流典型案例,可明确司法机关最新裁判导向: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犯罪,不再仅惩处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对于引流、结算、运维等上下游辅助行为,严格区分中性业务与涉罪行为。若行为人明知合作对象为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犯意联络且形成稳定协作关系,即便未直接实施资金骗取行为,也将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仅无主观明知、单纯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裁判标准为各类互联网企业、线上服务主体划定了清晰的刑事红线。
从企业合规实操角度出发,建议各大经营主体做好风控管理:一是完善合作方尽调机制,针对境外合作主体、高收益线上业务,核查业务模式、资金结算方式,排查涉诈隐患;二是规范内部组织架构与业务流程,严禁搭建通讯群组为陌生主体提供引流推广服务;三是建立常态化普法与合规培训。若企业无法自主甄别业务风险、搭建合规体系,可直接访问zhenggui.com,平台可一站式提供劳务、财务、业务模式排查、刑事风险应对等全维度法律咨询与合规定制服务,助力企业筑牢法律防火墙,规避网络涉诈相关刑事、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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