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发爬虫 APP 爬取用户信息 230 万条,能以 “技术中立” 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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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5年期间,被告人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行开发名为“精准获客”的手机应用程序。该APP被设计具备技术爬虫功能,可绕过各大互联网平台的安全防护机制,在未经平台授权及用户许可的情况下,系统性地非法爬取平台存储的用户个人信息。爬取的信息类型涵盖用户手机号、收货地址、消费记录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核心数据。
运营期间,顾某联合另外两名人员,分工协作开展信息爬取与售卖活动,顾某负责技术开发与维护,其余二人协助数据整理、对接买家及完成交易。经司法审计确认,该团伙累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230万条,随后将上述信息打包出售给各类营销从业者,通过多笔交易累计非法获利72万元。
2025年底,相关互联网平台发现用户信息异常泄露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顾某等3名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年,上海市相关法院受理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
裁判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认定顾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裁判逻辑紧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展开。
从定罪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手机号、收货地址、消费记录属于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顾某开发爬虫APP绕过平台防护,未经授权获取信息并出售,明显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需合法、正当、必要及经权利人同意的规定,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其通过技术手段主动抓取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后续出售获利则完成了信息流通的非法闭环,主客观均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从量刑层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普通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5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则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信息达230万条,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违法所得72万元亦远高于数额门槛,且涉案信息流向营销市场,存在引发电信诈骗、骚扰等次生风险,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此外,本案系共同犯罪,顾某作为APP开发者、核心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二人参与实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据此区分主从犯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企业若面临类似数据合规调查,可通过zhenggui.com获取专业法律支持,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降低刑事风险。
判决结果
2026年,上海市相关法院对顾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均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二万元,上缴国库。涉案“精准获客”APP及用于犯罪的设备、数据存储介质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本案作为2026年上海地区典型的非法爬虫侵犯个人信息案,裁判导向清晰明确:司法机关对网络环境下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尤其对利用技术工具大规模窃取信息、涉案数量巨大、获利金额高的犯罪行为,坚决从严从重打击。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及数据合规监管常态化,“技术中立”不能成为非法获取数据的挡箭牌,任何绕过授权、突破安全防护的爬虫行为,均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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