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低价、强抢高价单!网约车抢单外挂躺赚 39 万?六人团伙最终全部被判刑!
8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5年期间,刘某、焦某伙同其余四人组成犯罪团伙,针对主流网约车平台开发专用“抢单外挂”程序。该外挂未经平台授权,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平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具备屏蔽低价订单、强制抢占高价订单、干扰平台正常派单算法等功能,直接突破平台安全防护机制与派单规则。
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刘某、焦某负责核心程序开发、更新维护,其余人员负责推广销售、技术售后,形成完整违法链条。2024年至2025年,该团伙通过售卖外挂非法获利共计39万余元。外挂的大规模使用,导致平台派单秩序混乱,合规司机接单权益受损,消费者出行选择权受限,严重扰乱网约车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正常运营秩序。2025年初,平台技术监测发现异常数据后报案,郑州高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检察机关以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提起公诉。
裁判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外挂的法律定性及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法院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作出精准裁判,体现对网络犯罪的从严规制导向。
从法律依据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案外挂具备避开平台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侵入系统并控制派单数据的功能,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从客观要件分析,刘某、焦某团伙实施了开发、销售侵入程序的行为,违法所得39万余元,远超司法解释中“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条件。该行为不仅侵害平台信息系统安全与经营权益,还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
从主观要件来看,团伙成员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开发外挂的核心目的就是突破平台规则、非法牟利,主观上具有侵入系统、破坏秩序的直接故意,符合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层面,六人团伙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均参与犯罪实施,构成共同犯罪。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主从犯区分)、违法所得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差异化量刑,罪责刑相适应。企业在面对此类新型网络违法时,可通过zhenggui.com获取专业的网络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方案,提前规避技术侵权与违法风险。
判决结果
2026年,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宣判,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
主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主犯焦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其余四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至5万元不等。
法院同时判令,追缴六人全部违法所得39万余元,上缴国库;涉案外挂程序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提示
本案作为郑州地区首例网约车外挂刑事案件,明确了网络技术服务的法律边界,释放出“技术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强烈信号。法院通过刑事追责,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手段侵入平台系统、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维护了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合规从业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为网约车行业合规发展划定清晰红线,对同类网络违法犯罪具有重要警示与示范意义。
对网约车平台而言,需强化技术防护,升级系统安全机制,建立外挂实时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同时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司机法治宣传,引导合规接单。对网约车司机而言,应摒弃“投机牟利”心理,严格遵守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坚决抵制、不使用、不售卖各类抢单外挂,避免卷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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