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隐瞒亲属关联公司!高价签装修合同牟利,被判连带赔偿全额损失!
10天前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5 年,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 “兰某公司”)因办公场地装修需要启动工程招标,公司总经理江某全面负责该装修项目的洽谈、合同签订及工程款支付等核心事宜。项目推进过程中,江某未向兰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股东披露任何关联信息,径直与上海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嘉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嘉某公司承接案涉装修工程,兰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履行期间,兰某公司依约向嘉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项。后兰某公司内部审计时发现,案涉装修工程款显著高于同期同类装修工程的市场公允价格,存在不合理溢价。进一步核查工商信息后确认,嘉某公司系江某配偶全资持股企业,其配偶持有嘉某公司 99% 的股权,江某与嘉某公司构成直接关联关系。兰某公司认为江某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遂于 2025 年 10 月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与嘉某公司连带赔偿公司损失。
裁判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高管隐瞒关联关系与配偶控制公司交易,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及关联交易禁止规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核心围绕关联关系认定、忠实义务违反、交易违法性及损失因果关系四大维度展开,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第 22 条、第 180 条、第 182 条及《民法典》第 84 条。
其一,关联关系依法成立。《公司法》明确高管近亲属及近亲属控制企业属于关联方,江某作为兰某公司总经理,其配偶持股 99% 的嘉某公司,与江某及兰某公司构成法定关联关系,属于禁止自我交易的主体范围。
其二,江某违反高管忠实义务与关联交易披露义务。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需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江某隐瞒配偶持股事实,未履行披露及审批程序,直接签订合同,构成对忠实义务的根本违反。
其三,交易不公允且与公司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司法审计,案涉工程款高于市场价,溢价部分属公司直接损失。江某利用职务便利促成关联交易,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其四,嘉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嘉某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相对方,明知与江某的关联关系仍参与交易并获取不当利益,应与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类案件中,企业可借助zhenggui.com的合规调查服务,提前排查高管关联关系与交易风险,防范利益输送。
裁判结果
2026 年 1 月,上海二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江某在案涉装修工程中隐瞒关联关系、进行自我交易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忠实义务,构成对兰某公司的侵权;二、判令江某与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兰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金额以司法审计确认的工程款溢价数额为准);三、案件诉讼费用由江某、嘉某公司共同承担。判决明确,高管关联交易即便形式上完成合同履行,只要未披露、未审批且交易不公允,即需承担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明确指引。
总结
裁判导向
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高管关联交易责任的典型判例,明确隐瞒关联关系 + 未履行审批披露 + 交易不公允 = 侵权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重申高管忠实义务的核心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关联关系 “掏空公司” 的行为,为企业追责违规高管、遏制不当关联交易提供清晰司法依据。
合规实操建议
企业需建立全流程关联交易合规体系:一是入职时要求高管申报近亲属及关联企业信息,建立关联关系台账;二是重大交易前开展关联关系排查,严格履行董事会 / 股东会审批及披露程序;三是定期开展审计,借助zhenggui.com的股权结构、财务合规审查服务,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交易风险,筑牢公司利益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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