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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5月1日起施行,民企反舞弊迎来重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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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5月1日起施行,民企反舞弊迎来重磅指南!

来源:正圭大道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下称《解释(二)》),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回望十年,2016 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下称《解释(一)》),统一了全国贪腐案件定罪量刑尺度。如今《解释(二)》落地,并非对旧解释的替代或大修,而是精准聚焦近年司法实践中的新型腐败、隐蔽舞弊、法律适用难题,定向查漏补缺、细化规则,与《解释(一)》互补联动,共同构建起更严密的贪腐犯罪裁判规则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新规不止针对公职人员贪腐,更直面民营企业商业贿赂、职务侵占、追赃挽损难等痛点,多项条款为民企反舞弊提供明确司法指引,堪称新时代民企合规反腐的 “实用手册”。今天,我们从民企反舞弊视角,拆解《解释(二)》核心条款的关键变化与实务价值。


1

自首认定 “松绑”:鼓励主动交代,为从宽处理留空间


第二十一条明确: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核心突破:打破 “同种罪行不认定自首” 的严苛限制


此前,自首认定规则严格: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的余罪,需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名才可能认定自首;即便罪名不同,若存在密切关联,仍算 “同种罪行”,难以认定自首。


本次新规大幅放宽:只要满足 “未达数额较大 + 主动供述绝大部分未掌握事实”,即可认定自首,无需限定不同种罪行,实践中更适用于同种贪腐 / 舞弊行为。这一调整,既鼓励涉案人员主动交代、配合调查,也为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开辟新路径。


民企适用延伸:非国家工作人员舞弊案件可参照

本条虽聚焦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但自首是《刑法》总则通用规则。民企高发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舞弊案件,后续司法实践中完全具备参照适用空间,企业可据此引导涉案员工主动坦白、配合调查,降低处置难度与损失。


2

“积极退赃” 扩容:亲友代退、查封扣押均算


第二十二条明确,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积极退赃”:

全部退赃的;

积极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共同犯罪中,退缴个人全部赃款并自愿继续退缴的。

同时明确:亲友自愿代退,符合上述情形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核心价值:构建 “主动退赃 + 配合追缴” 激励机制


此前 “积极退赃” 多限定于主动上缴赃款赃物,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激励不足。本次新规大幅拓展认定范围:

不仅 “真金白银” 全部退缴算,配合办案、赃物被查封扣押也纳入;

共同犯罪中,超额退缴可认定;

亲友代退直接视为本人积极退赃。


这一设计,核心是激励行为人主动配合追赃、挽回被害单位损失,对民企而言,意味着舞弊案件中,即便员工未全额退赃,只要配合查封资产、亲友代为退缴,均可认定 “积极退赃”,为企业追回损失提供更灵活的司法保障。


3

违法所得追缴 :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均可追


第二十三条系统细化违法所得追缴规则,构建 “原物追缴为原则,转化 / 混同 / 灭失情形递进处置” 的完整体系:


优先追缴原物:行受贿房屋合意的,直接追缴房屋;

追缴转化财物:原物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财物;与合法财产混同的,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

追缴等值财产:原物灭失、被善意取得、无法分割的,追缴等值财产;

特殊主体追缴:赃款未交付 / 已退还行贿人的,向行贿人追缴;由第三人持有的,向第三人追缴。


核心突破:破解 “追赃难、追赃不全” 痛点


2016 年《解释(一)》仅对追缴作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资产转化、混同、灭失时追缴难度极大,民企常面临 “赢了官司、拿不回钱” 的困境。


本次新规全链条细化,彻底打通追赃堵点:从原物到转化物、从份额到等值财产、从本人到行贿人 / 第三人,实现违法所得 “应追尽追”,为民企挽回舞弊损失提供最强司法支撑,大幅提升舞弊成本与震慑力。


4

时间效力明确:新规溯及适用,有利从旧兼从轻


第二十四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合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时间效力规则清晰:


新规施行前行为,无旧解释的:未办结案件适用新规;

新规施行前行为,有旧解释的:原则用旧解释,但新规更有利的(如自首、退赃认定更宽松),适用新规;

已办结案件:无错误的,不再变动。


这意味着,2026 年 5 月 1 日后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民企舞弊案件,可优先适用新规中对行为人有利、对企业追赃有利的条款,最大化维护企业权益。


5

民企反舞弊启示:以新规为纲,筑牢合规防线


《解释(二)》的出台,释放出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严厉打击企业内部腐败的强烈信号。对民营企业而言,需把握三大核心方向:


完善舞弊处置机制:参照新规明确自首、退赃认定标准,引导涉案员工主动坦白、退缴赃款,降低处置成本;

强化资产追溯意识:舞弊调查中,重点核查赃款流向、资产转化路径,及时申请查封扣押,依据新规向行贿人、第三人追缴,实现 “应追尽追”;

健全内控合规体系:针对采购、销售、财务等高发舞弊岗位,完善审批、留痕、审计制度,从源头防范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风险。


十年磨一剑,新规护营商。《解释(二)》的施行,既是对贪腐犯罪的精准打击,更是对民营经济的有力护航。民企需主动吃透新规精神,将司法规则转化为内控能力,以合规经营筑牢发展根基,让 “反腐利剑” 成为企业健康成长的 “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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