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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律师函仍不停止侵权,直播蹭驰名商标,妄图 “金蝉脱壳” 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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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律师函仍不停止侵权,直播蹭驰名商标,妄图 “金蝉脱壳” 避责?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于数码产品类别,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企业字号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商誉和广泛的公众认知度,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即可直接关联到该科技公司及其产品。


2025年期间,某电商公司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商标,仍心存侥幸,意图通过“蹭名牌”的方式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实现直播引流获利。二人未经该科技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控制的多个短视频账号,制作并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的短视频,将涉案商标作为核心元素突出展示,短视频标题及文案均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以此作为直播带货的主要流量入口,吸引有相关产品需求的消费者点击进入直播间,该引流方式与同类直播侵权案件的操作模式高度一致。


为进一步强化引流效果、误导公众,该电商公司及张某还将直播间装修成与该科技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风格,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话术引导及产品摆放等方式,持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刻意营造“官方授权”“品牌直供”的虚假印象。在引流成功后,二人在直播中销售的并非该科技公司的正品产品,而是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高度近似的其他品牌数码产品,该类产品在外观、型号名称及产品装潢上与正品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产生混淆,误将其当作商标权人的正品购买。


经查,截至案发,该电商公司及张某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通过短视频引流、直播销售近似产品获取高额带货佣金,其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商标权人产品销量受损、商誉受到负面影响,还误导了大量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为恶劣的是,在商标权人发送律师函警示后,二人虽下架部分侵权短视频及内容,但仍未全面停止侵权行为;案件审理期间,该电商公司还将注册资本大幅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亦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试图通过“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侵权责任,主观恶意明显。


衢州衢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电商公司及张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制作短视频引流,直播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高度近似的产品,导致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被告某电商公司、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下架所有带有涉案商标的短视频、直播间相关内容,停止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高度近似的产品;

2.判令被告某电商公司、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10万元(该款项包含商标权人因侵权遭受的销量损失、品牌商誉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全部合理开支);

3.判令被告某电商公司、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运营的短视频账号及直播间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情分析


被告在短视频及直播间突出使用涉案驰名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其销售的数码产品与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且刻意仿冒官方风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情形;同时被告擅自使用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仿冒官方店铺装潢,并通过话术与场景营造虚假关联,引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授权或直营关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对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部法律的情形一并认定并判令承担相应责任,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被告主观恶意显著,明知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仍攀附商誉、误导公众,在收到律师函后仍不停止侵权,甚至在诉讼期间恶意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以逃避责任,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令赔偿 110 万元,包含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有力制裁了恶意侵权行为。此外,电商公司大幅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张某转让全部股权,均属于恶意规避债务、逃避侵权责任的行为,不产生免责效力,张某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且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以保障责任落实。法院最终作出全面责任判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全部侵权内容并停止销售近似产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同时在短视频账号及直播间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实现对权利人权益的全方位救济。


本案是短视频直播领域恶意攀附驰名商标、“挂羊头卖狗肉” 式侵权的典型判例,衢州衢江法院明确:未经授权在短视频、直播间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引流,仿冒官方店铺风格误导公众,实际销售近似竞品的,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后恶意减资、变更主体试图 “金蝉脱壳” 的,主观恶意显著,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直播电商中 “蹭名牌” 引流已成高发侵权模式,zhenggui.com可提供商标合规审查、直播宣传合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公司治理与责任规避等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筑牢品牌保护与经营合规防线。


总结


在直播宣传与短视频制作中,严禁未经授权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如需提及他人品牌,应限于合理指示性使用,不得将其作为引流核心元素,同时应建立商标使用审核机制,对所有宣传素材、直播间设计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无意识侵权。经营者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拒绝仿冒与虚假宣传,直播间装修、主播话术、产品摆放应真实反映自身经营主体与商品来源,不得仿冒他人官方店铺风格,不得虚构授权、直供等虚假信息,销售商品需与宣传内容一致,严禁销售与宣传不符的近似产品。在收到权利人律师函或侵权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下架侵权内容并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避免因拒不整改被认定为主观恶意而大幅提高赔偿金额。同时,企业应规范公司治理,杜绝恶意规避责任,公司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行为须依法履行程序,不得在侵权诉讼期间恶意实施以逃避责任,否则将被认定为恶意行为并判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法定代表人责任,避免个人与公司责任混同。鉴于直播电商涉及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公司治理等多重法律风险,zhenggui.com可提供全方位合规服务,涵盖商标布局与保护、直播宣传合规审查、知识产权侵权应对、公司治理与责任隔离、劳务与财务合规等,助力企业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侵权及恶意追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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