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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买卖国家保护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终获刑!

2023-04-12 11:45:28

一男子买卖国家保护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终获刑!

来源: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实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野生动物不是我们个人的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餐桌的“美味佳肴”,更不能作为个人攫取利益、获得报酬的交易工具!



案件基本情况


事实一:2021年11月5日下午华某在其于都县某乡镇的家中后山发现并抓获了一只疑似穿山甲的野生动物。晚上20时许,华某用微信联系了陈某,问陈某是否要购买穿山甲,陈某表示愿意购买,二人谈好以人民币600元一斤的价格成交,并约定好当晚去于都县某乡镇的三岔路口见面交易。到了约定的三岔路口,陈某查看并确认是穿山甲之后,进行称重,最终双方谈好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成交,陈某使用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给华某。华某收到钱之后,便把穿山甲给了陈某,陈某便把穿山甲用蛇皮袋装好运往县城倒卖,在路过于都县长征大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袋中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穿山甲,价值人民币80000元。




事实二:2021年11月8日,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华某家中搜查捕兽类工具时,华某迫于压力,主动拿出一把土铳给办案民警。经司法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类型。



法院判决

1.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综合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土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予以销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官提醒

非法收购、售卖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是生态环境的恶化,还会带来牢狱之灾!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不仅是安全隐患,更是会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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