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资质、虚假投放、骗取平台补贴 7000 万数罪并罚判 11 年 6 个月!
5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黄某、武某分别系两家跨境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长期从事跨境相关经营活动,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共同策划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其具体作案方式为:未经他人许可,冒用多家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通过虚假材料批量注册大量广告账户,随后利用这些虚假广告账户,重复操作“充值—投放—退款”的流程,以虚假的广告投放名义,骗取广告平台的广告费补贴及退款,变相侵占平台资金。
经司法机关查实,黄某、武某通过上述合同诈骗手段,累计骗取广告费金额达7000余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广告行业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告平台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黄某在经营其跨境公司期间,还另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其利用公司跨境经营渠道,组织员工大量购进假冒“劳力士”品牌的手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外销售,涉案假冒手表数量众多、涉案金额较大,严重侵犯了“劳力士”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消费秩序。其公司多名参与售假行为的员工,明知所售手表系假冒产品,仍参与采购、销售等环节,协助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武某及涉案员工的行为均已构成相应刑事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涉案金额、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2. 被告人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3. 涉案参与售假的员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其参与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4. 依法追缴黄某、武某及涉案人员的全部违法所得(包括诈骗所得7000余万元及售假所得),上缴国库;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黄某、武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依据如下:
二人具有非法占有平台补贴的直接故意,通过冒用资质、虚假注册账户、虚构广告投放事实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与广告平台签订、履行广告投放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广告投放事实、骗取平台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黄某及员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键要点如下:
员工明知是假冒商品仍参与采购、销售,黄某作为组织者具有直接故意,符合该罪 “明知” 的主观要件。
实施了销售假冒 “劳力士” 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且涉案数量、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依据《刑法》第 214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同时满足两罪构成要件,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精准区分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对共同犯罪、数罪并罚、员工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认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既严厉打击了跨境电商领域的严重刑事犯罪,也维护了市场秩序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在当前跨境电商与广告市场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具有极强警示意义,zhenggui.com专业为企业提供跨境业务合规、广告营销风控、知识产权保护等全流程法律方案,助企业远离刑事风险。
律师提示
本案是跨境电商领域刑事犯罪的典型代表,黄某、武某及涉案员工因贪图非法利益,实施合同诈骗与销售假冒商品行为,最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对企业而言,合规是生存与发展的底线,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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