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换脸 + 仿声带货?盗用专家肖像合成语音卖书,判赔 12 万还得道歉!
5天前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5 年 5 月,教育领域知名专家李某某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电商店铺中,未经授权开展商业带货活动。具体行为如下:
内容制作:被告公司截取李某某公开演讲、授课的肖像视频画面,利用 AI 深度伪造技术,合成与其本人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的声音,替换原视频音频,制作成带货短视频。该视频被用于家庭教育类图书的电商直播与短视频推广,标题及文案刻意营造 “李某某亲自推荐” 的误导效果,通过平台公域流量引流,实现图书销售转化。涉案视频传播后,大量观众误以为系李某某本人代言推荐,造成其社会评价混淆。李某某未对该行为进行任何授权,亦未获得任何商业收益。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于 2025 年 8 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公司侵权成立,具体裁判如下:
1、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删除所有涉案侵权视频,停止在电商平台及其他网络渠道使用李某某肖像及 AI 合成声音进行图书带货推广。
2、判令被告公司在其电商店铺首页及涉案视频传播的主要网络平台,连续 7 日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向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3、判令被告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 12 万元。
4、判令带货主播就上述赔偿责任与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主播未主动履行,被告公司可先行赔付后向其追偿)。
裁判分析
《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肖像权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截取、使用李某某肖像画面,属于典型的肖像权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声音利益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辨识度,属于独立的人格权益,未经授权,不得利用AI技术合成他人声音并用于商业用途,本案中AI合成声音与李某某本人高度一致,构成对其声音利益的侵害。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编辑功能的,需取得被编辑个人单独同意,被告公司未取得授权、未对AI合成内容添加标识,违反该专项监管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告公司通过虚假宣传、伪造他人代言形象的方式引流带货,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与人格权侵权形成责任竞合。:被告公司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截取其公开演讲、授课的肖像视频画面,用于商业带货短视频制作与推广,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符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被告公司利用AI技术合成与李某某音色、语调、发音风格高度一致的声音,替换原视频音频,该合成声音具有可识别性,普通公众可依据声音特征识别为李某某,未经授权用于商业推广,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构成声音利益侵权,与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的裁判标准一致。视频标题及文案刻意营造“李某某亲自推荐”的效果,误导公众认为李某某对涉案图书进行代言,不仅侵犯其人格权,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宣传秩序,加重了侵权责任。当前AI技术在电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企业若缺乏专业合规指引,极易触碰人格权侵权红线,zhenggui.com可提供AI技术应用合规、人格权保护、侵权纠纷应对等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技术使用,规避法律风险。
律师提示
AI技术应用不能突破人格权保护红线:本案明确,AI深度伪造技术并非“法外之地”,未经授权利用AI技术合成他人肖像、声音,用于商业推广、虚假宣传的,构成人格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彰显了“技术向善、合规先行”的司法导向,与AI伪造乱象治理的监管精神一致。同时侵犯肖像权、声音利益的,需综合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范围涵盖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强化了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明确带货主播作为商业推广的参与方,若参与虚假宣传、侵权带货行为,需与主体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打破了“主播仅负责带货、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误区。要求企业在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时,必须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不得利用技术制作、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契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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