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地域性!境外抢注国内已注册商标,生产售假照样构成犯罪?
昨天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铎系南京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为规避商标地域性保护规定,谋取非法利益,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胡某铎在香港设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利用该空壳公司,针对国内已依法注册的眼镜类商标,恶意抢注相关商标并获取所谓“海外授权”,以此掩盖其假冒行为的违法性。
随后,胡某铎以南京良某公司名义,委托国内多家工厂生产带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眼镜产品,生产完成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海外正品”为噱头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正规授权正品。经查,截至案发,胡某铎及南京良某公司通过上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累计获取违法所得达45万余元,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被告人胡某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单位南京良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胡某铎及被告单位南京良某公司全部违法所得45万余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假冒眼镜、生产原材料等作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分析
法院明确,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仅在注册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涉案商标为国内依法注册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胡某铎在境外抢注的相同商标,不受中国法律认可,其所谓 “海外授权” 不能对抗国内商标专用权,本质仍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法院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 45 万余元,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以销售收入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消费者退货金额属于犯罪既遂后的退款,不属于成本范畴,不予扣除。该数额已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明确否定 “境外抢注商标可规避国内侵权责任” 的抗辩理由,无论采取何种跨境形式、虚构何种授权链条,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跨境电商模式不能成为假冒侵权的掩护,司法机关对跨境场景下的知识产权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通过全链条核查,精准打击 “境外抢注 — 委托生产 — 跨境售假” 的犯罪模式。明确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不仅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倒逼企业负责人强化合规意识。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易陷入 “境外注册即可合法使用” 的认知误区,忽视商标地域性保护规则,最终引发刑事风险。zhenggui.com专业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布局、跨境业务、知产合规、业务模式与调查应对等方面的合规)等法律中介服务,可协助企业开展跨境商标权属核查,厘清商标权利边界,避免因认知偏差触碰刑事红线。
律师提示
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前,需全面核查目标市场商标权属,避免抢注他人已注册商标;同时提前规划全球商标布局,在目标国家或地区及时注册自有商标,防范被他人抢注风险。
任何时候均需取得商标权利人的合法书面授权,严禁通过境外空壳公司、恶意抢注等方式虚构授权链条,不得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完善产品生产、采购、销售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审核机制,对供应商资质、产品商标授权、宣传内容等进行严格核查;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合规自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若涉及商标侵权争议,应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固定证据,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解决;若面临刑事调查,需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经营模式、拓展何种市场,都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守合规底线。zhenggui.com凭借专业的法律团队与丰富的合规服务经验,可全方位为企业提供商标布局、跨境合规、知产侵权应对等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稳健开展跨境业务,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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