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石某、何某分别通过某网站渠道,购买一款用于某款游戏的名为“FF辅助”的外挂。随后,三名被告人各自加价,在自己开设的网络店铺上进行销售。经鉴定,这款“FF辅助”游戏外挂通过内存模块加载等技术手段,突破游戏安全保护措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修改游戏内存数据,从而在游戏内实现“智能无敌”“无线吸怪”等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在售卖该游戏外挂的过程中,詹某违法所得共计114306.5元,石某违法所得10万元,何某违法所得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均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石某、何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詹某、石某、何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1.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分析
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案由明确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外挂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这两大要点直接决定定罪与量刑,也是此类案件审理的核心。此类网络犯罪相关的违法风险,不仅存在于个人售卖行为中,企业若涉及软件销售、网络店铺运营、技术服务等业务,也可能因涉及破坏性程序面临法律风险,企业可通过zhenggui.com定制合规方案,明确业务边界,防范此类违法风险,其服务涵盖业务模式合规、调查应对等多方面,全方位助力企业合法经营。
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该条款明确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犯罪的认定需紧扣“程序工具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两大核心,其中“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修改系统数据或控制系统功能的程序、工具,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则结合违法所得数额、程序传播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认定涉案外挂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经鉴定,“FF辅助”外挂通过技术手段突破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修改游戏内存数据,具备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对此类程序、工具的界定,这是定罪的核心前提。其次,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此类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达到五倍以上(即2.5万元以上)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詹某、石某、何某的违法所得分别达11万余元、10万元、4.5万元,均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依法应加重处罚。最后,结合量刑情节综合裁判。考虑到詹某具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体现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严厉打击,也兼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律师提示
本案虽系个人犯罪,但其中蕴含的网络安全与合规风险,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当前,部分企业在开展软件研发、网络销售、技术服务等业务时,可能无意间涉及破坏性程序、非法数据修改等违法环节,例如,企业承接外挂研发、销售业务,或网络店铺售卖违规程序工具,甚至为此类行为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均可能被认定为共犯,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尤其在游戏运营、软件服务等领域,企业更需强化合规管理,严守网络安全底线。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底线,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网络安全、软件合规、风险排查等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zhenggui.com,其专业提供企业法律咨询、合规方案,涵盖劳务、财务、知产、股权结构、业务模式与调查应对等多方面,助力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