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付清全款入住,卖家挂失房产证抵押借款,银行诉求被驳回!
11天前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18年7月,被告李某与王某达成买卖协议,将其购买的通州一小区的一套房屋转售与王某。同年12月,王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019年1月,李某在领取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后,将原件交由王某保管,双方暂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李某通过挂失方式重新补办了不动产权证,并以补办的不动产权证向南通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180余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未能清偿贷款,南通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清偿剩余贷款,及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审理中,王某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案涉抵押房屋其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李某没有处分权。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未对房屋上门调查,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于2018年付清全部房款并使用该房屋,已经享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李某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亦交由王某保管,李某只是形式上的产权人,房屋登记状态与实际状态不符,李某再次将案涉房屋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接受抵押时未至案涉房屋处查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商业银行对抵押财产调查的规定,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能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判决驳回了其请求确认享有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王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使用房屋,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权期待权。
李某虽为登记权利人,但已将产权证交由王某保管,其仅为形式上的产权人,并非真实权利人。
李某明知房屋已出售、交付并由王某长期居住,仍通过挂失补证、恶意抵押,明显属于无权处分。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善意、合理对价、已登记。其中 “善意” 要求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法院认定银行不构成善意,核心理由: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法定贷前调查与抵押物核实义务。
银行办理抵押时未上门查勘房屋,未核实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状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未履行实地核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要件。
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安全性、审慎性经营的基本要求。
违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前尽职调查、抵押物实地核查的强制性规定。
未核实房屋实际占有状态,导致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状态严重脱节,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明确:真实居住、支付全款、长期占有的购房人权益,优先于未履行审慎义务的金融机构抵押权。登记外观不能成为忽视真实权利状态的理由。
总结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职业贷款主体,在设立抵押时,相对普通民事主体而言,需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仅凭对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信赖,就认定其为善意。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除需对登记薄等文件资料进行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外,还负有通过实地查勘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实质审查义务,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权。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