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3年7月16日21时25分许,颜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宁连高速公路南京段时,撞到路面遗撒的铁块致轿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颜某无责任。案涉车辆属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7月21日,南京某建筑公司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29600元后,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案涉路段由南京市六合区公路管理站发包给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养护。该公司提供的养护日志载明,案发当日14时至16时10分,公司员工对案涉路段进行了巡查清理,但因案涉路段缺乏监控设备,未查明遗撒铁块的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遂起诉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要求追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交通意外系因路面的遗撒物引起,应由遗撒该妨害通行物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作为公路管理方,应举证证明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载明该公司巡查和清扫行为仅满足公路养护的最低频率要求,不能证明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应根据路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查频率与保洁制度,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系因交通意外导致,且保险公司负有社会风险保障责任,故法院酌定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148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案涉车辆因路面遗撒铁块受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已按约向被保险人南京某建筑公司支付理赔款29600元,且获得了建筑公司的追偿授权,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享有代位追偿权,有权在理赔金额范围内向相关责任方主张赔偿,其起诉主体适格、主张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明确了路面遗撒物侵权的双重责任主体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实际侵权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本案中为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无法查明实际侵权人,管理人需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案涉路段缺乏监控设备,无法查明铁块的实际遗撒人,此时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由公路养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公路养护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养护主体,负有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排查通行隐患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非仅满足最低标准,而应结合公路的通行情况、路段特点,制定合理的巡查、保洁制度,确保路面安全畅通。
本案中,养护公司仅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发当日14时至16时10分进行过一次巡查清理,该巡查行为仅满足公路养护的最低频率要求,无法证明其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巡查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21时25分)间隔近5.5小时,期间路面可能出现新的遗撒物,养护公司未及时进行二次巡查清理;另一方面,养护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根据案涉路段的实际通行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巡查频率、保洁制度,也未证明其对路面遗撒物具有及时发现、清理的能力。因此,法院认定养护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
因路面遗撒物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绝大部分发生于夜间时分,因夜间光线受限,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难以发现或躲避遗撒物,更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在行车过程中要注意路况变化,如发现路面有遗撒物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减速避让并报警,在夜间行车时更要引起高度注意。此外,建议高速公路管理方加大路面监控覆盖,避免出现道路监控盲区,在高速公路进出站加强车辆检查,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维护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