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零元转让,债务谁来承担?
2026-03-20 15:20:04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某茶业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1日,成立后经历了多次股权变动,最终股东变更为陈某某与苏某两人。
2023年,该公司股权再次发生两次转让,全程均为“零元转让”:
第一步:陈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9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郭某,苏某将其持有的1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张某;
第二步:不久后,郭某、张某又分别将自己所持的全部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陈某。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中都明确约定:出让方转让股权后,原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均随之转移给受让方。
陈某受让股权后,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以为捡了个“无本买卖”,没想到麻烦很快找上门。
2024年5月,陈某经营公司期间,收到了某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对2020年至2022年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正,并补缴相应税款。经自查,公司最终实际补缴税款11万余元。
陈某当场懵了:这笔税款产生在自己受让股权之前,明明是前几任股东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凭什么要自己来承担?
协商无果后,陈某将陈某某、苏某、郭某、张某四位前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11万余元的补缴税款。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明确裁判,核心观点直击要害:
首先,案涉的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陈某作为零元受让股权的一方,本应在交易时保持高度审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税务情况、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这是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注意义务,陈某未能尽到该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再者,陈某与郭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方的权利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且陈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各方就案涉欠税事宜有过特殊约定(比如约定由前股东承担遗留税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法院认为,陈某主张案涉税款应由股权变更前的股东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句话总结:零元受让股权,不仅要继承股东的权利,还要依法继承股东的义务——包括公司遗留的税务、债务等相关责任。
裁判分析
法院首先确认了案涉所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相关权利转让与义务转移的规定。本案中,每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明确约定“出让方转让股权后,原享有的股东权利和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均随之转移给受让方”,该约定清晰明确,无歧义,应作为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此处的“股东义务”,不仅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还涵盖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应承担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合法义务,公司欠缴的税款系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定义务,依附于公司主体存在,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股东义务自然包含对公司合法债务(含税务债务)的相关责任承担,该义务随股权转移而一并转移,不因转让价格为零而免除。
根据新《公司法》及司法实践,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负有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尤其是零元受让股权的情形,更应保持高度警觉,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税务情况、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的基本前提。
本案中,陈某秉持“无本买卖”的心态,在零元受让股权时,未对茶业公司的过往经营、税务缴纳、债务情况进行任何核查,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股权受让人注意义务的相关精神,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当了解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对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债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受让后承担遗留债务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法院的该部分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商事交易中“审慎交易、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否定了“零元受让即无责任”的错误认知。
民事诉讼的核心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主张案涉欠缴税款应由四前股东承担,其核心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各方就“受让前遗留税款由前股东承担”有明确特殊约定。但陈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补充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该特殊约定存在,相反,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仅约定“权利义务一并转移”,未对遗留税款的承担作出例外约定。同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亦无法看出四前股东存在故意隐瞒公司欠税事实的情形,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的裁判清晰厘清了零元股权转让的核心法律逻辑:零元转让仅系股权转让价格的约定,不等于“权利无对价、义务无负担”。股权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也包含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对公司合法债务的相关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
根据股权零元转让的相关实务规则,零元转让并非“无税交易”,更非“无责交易”,受让方仍需概括承继股权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公司遗留的税务、债务等相关责任。本案中,陈某虽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仍依法取得了公司全部股权,享有了股东权利,自然也应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包括承受公司受让前的合法遗留债务(欠缴税款),这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也契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责任的核心规定。
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是一种受法律严格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绝非“口头约定”“零元签字”那么简单。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务必摒弃“捡漏”心态,做到以下两点,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合理定价:股权转让价格应符合市场公允性,避免刻意以“零元”“低价”转让规避税费,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征税;
规范协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股权的权利义务、遗留债务、税务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税务情况、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会计师协助,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零元受让股权看似“无成本”,实则可能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敬畏法律、审慎交易,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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