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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丧子舅舅的监护人,外甥能否分得舅舅遗产?

2026-03-14 14:45:09

作为丧子舅舅的监护人,外甥能否分得舅舅遗产?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孙丽和孟涛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于早年间去世。丧子后,二人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相继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锋系孙丽的弟弟,被法院指定为孙丽的监护人;王争系孟涛的外甥,被法院指定为孟涛的监护人。孟涛于2023年去世后,孙丽将王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属于其与孟涛夫妻共同财产的某房屋中属于孟涛所有的50%份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涛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丽与王争依法继承,其中孙丽继承30%的份额,王争继承20%的份额。


孙丽诉称,“我系被继承人孟涛的妻子,我们二人育有一子,于2018年去世。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孟涛各占50%份额。孟涛于2019年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争为其监护人,王争为孟涛外甥,并保管着孟涛的全部财产。2023年孟涛去世,因其生前未留遗嘱,故我要求依法继承孟涛的遗产。”


王争辩称,“主张孟涛的遗产份额均由我继承。孙丽与孟涛在2019年分别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均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无法为对方履行有效的扶养义务。我主动为孟涛聘请保姆,并承担中介费、部分雇佣保姆的费用。2021年孟涛摔倒严重受伤,导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开始在案涉房屋与孟涛同住,照顾孟涛直至其去世,承担了孟涛的全部生活开销。孟涛去世后,我为其办理后事并担负丧葬费3万余元。孙丽目前依赖于医院的治疗护理,即便继承了房产份额,也不会改变其生活状态。我作为孟涛的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且独立承担了扶养孟涛的全部责任,有权分得遗产,且要求多分遗产,孙丽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孟涛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孟涛与孙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占50%的份额;孟涛所享有的50%份额在其去世后系其遗产。因孟涛生前未订立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孙丽作为孟涛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王争是否享有继承权、是否应适当分得遗产一节,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裁决,孟涛于2019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王争被指定为孟涛的监护人。从孙锋所述孙丽住院治疗的时间及身体状况来看,客观而言,孙丽不具备在日常生活中照料、扶养孟涛的能力。而王争所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无论在经济帮助方面,还是精神慰藉方面,其在孟涛生前均对孟涛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争可以主张继承权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至于孙丽及王争各自应继承案涉房屋的具体份额,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考虑,法院酌情判定孟涛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由孙丽继承30%,由王争继承20%。继承之后,孙丽占案涉房屋80%的份额,王争占案涉房屋20%的份额。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分析


法院明确孙丽享有继承权,核心依据是法定继承的顺位规则及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权的分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孙丽系孟涛的配偶,且二人唯一的儿子已早逝,孟涛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孙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孟涛遗产的继承权。


同时,民事行为能力仅影响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影响其享有民事权利。孙丽虽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继承权系法定权利,无需其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即可享有,其监护人孙锋仅负责代其行使继承权、管理遗产,不能剥夺其法定继承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丽依赖医院治疗护理,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充分生活来源的情形,法院在分配遗产时亦需对其予以照顾,这也是其获得30%遗产份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裁判的关键亮点的在于,明确了监护人超出监护职责的扶养行为可作为分得遗产的法定依据,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鼓励公民对无扶养义务的人予以帮扶,同时也是对扶养人付出的合理补偿,与同类案例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遗产”的裁判思路一致。


本案中,王争作为孟涛的外甥,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其作为孟涛的监护人,不仅履行了监护职责,更超出监护义务范围,对孟涛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从王争提交的证据来看,其主动为孟涛聘请保姆、承担相关费用,在孟涛重伤后与其同住并照料至去世,承担全部生活开销,且在孟涛去世后办理后事、承担丧葬费,无论是经济上的供养,还是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均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


同时,法院结合孙丽的身体状况,认定其客观上不具备照料、扶养孟涛的能力,并非其主观上不尽扶养义务,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剥夺孙丽的继承权,这一认定既尊重客观事实,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综上,王争作为对孟涛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有权适当分得遗产。



总结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即着重考虑了该因素,孙丽与孟涛系夫妻关系,较之王争而言其与孟涛关系更近;且其未能履行扶养、照料孟涛的义务,也确系客观的身体原因所致,并非主观不作为。故鉴于此,考虑分给其的遗产份额比例应适当多于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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