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交易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60 万,三人构成虚开发票罪获刑!
2026-03-11 16:08:55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薛某原本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公司,在2020年9月、2021年3月期间,薛某与麦某存在羊肉购销合作。2020年12月,薛某为拖延麦某的羊肉购销款,要求麦某为其提供英吉沙县域内的购销发票,麦某为能尽快结算购销款,便按照薛某要求,联系了英吉沙县某鲜肉行负责人买某,后买某收取了薛某的好处费,在与麦某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该畜牧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提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委托被告人麦某为其虚开发票。被告人麦某受被告人薛某委托,在与被告人买某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制造资金流转假象,其中被告人买某虚开发票金额为360万元,均系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薛某、麦某、买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判决。
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裁判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明确了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需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中,三人虚开发票37份、金额360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构成虚开发票罪。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包括:虚开发票份数较多、虚开金额较大、多次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本案中,三人虚开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0万元,虚开金额巨大,远超一般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程度,明显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具备定罪量刑的条件。
关于共同犯罪及主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薛某发起虚开发票的犯意,麦某联络买某促成犯罪,买某直接实施虚开发票行为,三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三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对三人主犯身份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共识。
律师提示
首先,应明确虚开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实施无实际交易却开具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认为“虚开发票无关紧要”;其次,企业经营者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具、取得发票,不得为拖延付款、规避税费、套取资金等目的,要求他人虚开发票,也不得受他人委托、收取好处费为他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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