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报销的医疗费,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的应如何处理?
2026-03-06 14:18:24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时某驾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陶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陶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时某负主要责任,陶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产生医疗费4372.5元(医保报销2370.8元),陶某实际支付2001.7元。原告陶某起诉被告时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4372.5元、误工费等共计43887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陶某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2370.8元,我公司不予赔偿。
经法院调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产生的医疗费虽已经医保报销,但不能抵消侵权人的责任,仍需侵权人承担。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陶某全部损失。经法官释法说理,陶某主动向社会保险机构退回报销的医疗费2370.8元。
裁判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医疗费,本就不属于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若医保基金先行垫付,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也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同时享有医保报销和侵权赔偿的双重利益,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损害医保基金的公共利益。
关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相关司法实践明确的标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涵盖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合理医疗支出,且不区分医保内与医保外用药,只要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均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本案中,陶某的医疗费共计4372.5元,远低于交强险医疗费用1.8万元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明确,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而减轻或免除。结合司法实践共识,医保报销与侵权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医保报销是基于受害人与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合同关系,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功能;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和对侵权行为的惩戒,二者互不影响、不能相互抵消。
律师提示
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伤,其产生的医疗费应由侵权人承担,医疗统筹报销属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如果将受害人已经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扣除,不仅会使社会医保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如当事人误用医保报销后,正确的处理方法:一是主动向社保机构退回已报销的医疗费。二是在退回医疗费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当事人若拒不退还,人民法院亦可以依职权通知社保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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