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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生跨省驾考作弊,五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2026-03-02 15:07:57

组织考生跨省驾考作弊,五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洪某在安徽省广德市注册成立了某驾培信息咨询服务公司。随后,在洪某的支持和帮助下,何某和孔某分别在安徽省郎溪县和浙江省长兴县注册成立分公司。郎溪分公司主要业务为帮助他人在郎溪县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并培训相关科目。2024年9月,洪某和郎溪县某驾校谈好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报名价格等事宜后,由孔某负责在浙江省招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员,由何某在郎溪县某驾校为学员报名,并为学员提供伪造的务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因部分学员不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的理论考试,洪某便找到孙某让其提供作弊器材帮助学员通过考试,承诺按照一名学员1000元的费用来支付。于是,孙某又联系王某协助其完成考试作弊,获利后双方平分。王某遂网购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接收器等用于作弊的器材。


2024年10月至11月,孔某先后招收汪某、蒯某等十几名浙江籍学员来到郎溪县,再由何某为学员出具虚假的务工证明和工资流水证明后,帮学员在郎溪县某驾校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在科目一理论考试前,何某联系孙某和王某,确定由王某到郎溪县为学员安装作弊器材,并在考场外帮助答题,何某负责开车送学员参加考试。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后,由何某从孔某收取的学员费用中支付王某相关费用。同年11月10日上午,王某帮浙江籍学员蒯某安装好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后,由何某送其去考场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发现作弊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等五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孔某、何某、孙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各被告人均服判。


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裁判分析


从法律依据来看,本案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及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为案件的定性、情节认定、主从犯划分及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其中包括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这为本案的定性提供了关键依据。同时,《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本案中洪某等五人组织十几名浙江籍考生跨省前往安徽郎溪参加驾考作弊,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量刑幅度的确定提供了具体依据。此外,《解释》第三条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即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均属于作弊器材,本案中王某网购的微型摄像头、微型耳机、接收器等,均属于专门用于考试作弊的器材,进一步印证了五人行为的违法性。


法院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全部事实,精准认定五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共同犯罪关系及各被告人的责任,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首先,关于行为定性,法院审理认为,洪某等五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获利目的,明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会破坏考试公平秩序,仍分工协作,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五人实施了完整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从招收学员、伪造报名材料、提供作弊器材,到现场安装作弊器材、场外传题答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作弊链条,其行为完全符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律师提示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作弊行为不仅会破坏考试公平,更可能导致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取得驾驶证,埋下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广大考生应凭借自身能力参加考试,坚决拒绝参与考试作弊,切勿心存侥幸、贪图便利,否则不仅会被取消考试成绩,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应坚决抵制各类作弊引诱,不参与、不协助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共同维护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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