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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无人机 “随心换” 骗新机 700 余架,获利 400 万,算诈骗吗?

2026-02-28 14:09:42

利用无人机 “随心换” 骗新机 700 余架,获利 400 万,算诈骗吗?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生产某品牌无人机的深圳某科技公司推出了“随心换”的售后服务政策,顾客只要购买“随心换”1年版或者2年版,就能在无人机发生飞丢失联、意外进水、撞击跌落等情况时,支付一定的置换费用,根据“随心换”的套餐类型享受将飞丢或者损坏的无人机置换为全新产品的服务。江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五人认为看到了“商机”,自2023年8月起,五人大量购入二手无人机,然后谎称无人机飞丢,利用这些二手无人机的信息向深圳某科技公司申请赔付。

深圳某科技公司收到赔付申请后,根据江某等人谎称的飞丢原因,收取部分价款后向江某等人赔付全新无人机。江某等五人以8772元、4599元的价格获得赔付价值12888元的某型号无人机700余架、190余架,以4599元的价格获得赔付价值12200元的另一型号无人机20余架。据统计,江某等五人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诈骗的数额达400余万元,骗取的全新无人机均由江某负责对外出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江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至8000元,责令退赔相应款项。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分析


从法律依据来看,本案的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及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标准,为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认定、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五人诈骗数额达400余万元,远超该标准,为量刑幅度的确定提供了具体依据。同时,《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明确,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法院划分五名被告人责任、确定量刑的核心法律依据。此外,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共识,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一共识贯穿本案裁判全过程。


法院生效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严格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全部事实,对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精准认定行为性质、共同犯罪关系、犯罪数额及各被告人的责任,确保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首先,关于行为定性,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等五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明知“随心换”政策是为真实遭遇无人机使用意外的消费者提供的售后保障,却刻意规避政策初衷,大量购入二手无人机,虚构无人机飞丢失联的事实,其目的并非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而是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企业的全新无人机,进而出售牟利,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意图明确。客观上,五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隐瞒了其申请赔付的无人机系二手、并未实际飞丢的真实情况,向深圳某科技公司提交虚假的赔付申请,导致该公司基于错误认识,按照“随心换”政策向其赔付全新无人机,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等五人自2023年8月起,基于共同的诈骗故意,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了固定的诈骗团伙,构成共同诈骗罪。五人在犯罪过程中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有的负责大量购入二手无人机,有的负责提交虚假赔付申请,有的负责对接企业售后,最终由江某统一负责出售骗取的全新无人机、分配非法所得,各被告人的行为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整个诈骗行为,均参与了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依法确定量刑: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负责统筹协调、出售赃物、分配非法所得,对诈骗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罚金11万元,量刑适当;王某某、谢某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参与程度相对较低,系从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相应刑期、罚金8000元至相应数额,既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彰显了对不同作用被告人的区别对待。



律师提示


依法惩处了利用企业售后服务实施的诈骗犯罪,维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更蕴含着明确的司法导向,对社会公众、企业、司法机关及相关主体具有重要的风险提示意义。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诚信经营理念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贪图非法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应明确,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所得也将被依法追缴,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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