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也是合同——从一起工程款纠纷看“实际履行”的法律效力
2026-02-26 15:47:09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18年初,某市一家总包公司(化名“天建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化名“筑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筑业公司对一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提供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及劳务,总报酬约定为88万余元。筑业公司随即组织人员进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19年11月完成最后一项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然而,当筑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时,天建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多次催讨无果后,筑业公司将天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8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天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并不罕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意并已实际履行,合同关系即可成立。本案中,筑业公司提供了多项工程确认单,上面均有天建公司职工刘某、郑某、孙某的签字。天建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这三人确系其公司职工,这成为认定合同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
更为关键的是,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天建公司实际接受了施工成果。这意味着,无论中标合同是否存在,或者其内容如何,实际施工的范围和工程量才是确定工程款的客观依据。天建公司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试图否定双方已发生的经济往来,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筑业公司与天建公司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多项工程确认单上有天建公司职工刘某、郑某、孙某的签字,且天建公司认可该三人的职工身份,足以证明双方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合意,且筑业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天建公司作为工程受益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天建公司向筑业公司支付工程款88万余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
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或者根本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为准据实结算工程款。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维护——合同的形式固然重要,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行为更是判断权利义务的基石。它警示市场主体: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一旦接受对方的实际施工成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也彰显了司法在维护交易秩序、保护诚实信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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