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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后交由他人代持,仍能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 吗?

2026-02-23 18:30:13

转移财产后交由他人代持,仍能认定为 “有能力执行” 吗?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12年和2016年,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7年7月,戴某将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将从丙公司收取的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共犯(另案处理)名下账户,指示其将钱款转账给他人,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同时,戴某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系戴某以甲公司的股权作价与丙公司合作而成立)35%的股权交由共犯代持,二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承诺书、股权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全面审查戴某的资金流水,精准定位其代持人。为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增大执行追查财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法院对上述代持的股权及权益先予冻结,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代持股权份额后再依法执行。


法院认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戴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核心是界定制止规避执行行为的性质,明确民事规避执行与刑事拒不执行的边界,契合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司法导向。首先,区分民事规避执行与刑事拒不执行:普通民事规避执行是指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履行民事义务,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戴某的行为并非普通规避执行,而是具有明确的刑事违法性——其在判决生效后,明知自己负有380万元+2600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仍主动实施转移资金、股权代持等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执行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匿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已超出民事规避执行的范畴,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特征。其次,明确行为的违法本质:戴某转移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借款至共犯账户,指示他人转至第三方,未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将乙公司35%股权交由共犯代持,签订完整代持协议,该系列行为并非正常的资产处置或股权流转,而是以“股权转让”“股权代持”为幌子,本质是隐藏自身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精神。最后,结合司法解释规定,戴某以虚假转让、委托代持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依法应认定为该罪,而非普通民事违法行为。


法院认定戴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核心是确认其行为完整满足该罪的三大核心构成要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完整的裁判逻辑链。其一,“有能力执行”要件的认定:戴某在判决生效后,实际控制甲公司100%股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得1000余万元转让款,同时另有800万元借款,还持有乙公司35%股权,其名下财产足以覆盖380万元+2600万元的连带债务,具备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并非“无能力执行”。即便其将资产转移、委托代持,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仍归戴某所有,不影响“有能力执行”的认定,符合司法解释中“行为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仍认定为有能力执行”的规定。其二,“拒不执行”要件的认定:戴某的拒不执行行为表现为多重形态,且具有持续性——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转移资金、股权代持行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未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资产去向、股权代持情况,刻意隐瞒财产信息,恶意阻碍执行工作开展,属于“积极的拒不执行”,而非“消极的不履行”,完全满足“拒不执行”的核心要件。其三,“情节特别严重”要件的认定: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案件事实,戴某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转移资金数额巨大(共计1800余万元),股权价值较高(乙公司35%股权),隐匿财产规模远超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经法院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主观恶性较大;通过共犯协助转移财产、股权代持,形成完整的逃避执行链条,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法院认定戴某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核心是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案件具体情节,综合考量行为的危害性、主观恶性,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指引。首先,转移财产的规模与危害:戴某转移的股权转让款1000余万元、借款800万元,共计1800余万元,加上代持的乙公司35%股权,其隐匿的财产总额远超判决确定的2980万元连带债务,该行为直接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沦为“一纸空文”,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拒不改正的加重情节:戴某在被法院罚款(因拒不申报财产)后,未吸取教训、主动履行义务,反而继续实施转移资金、股权代持行为,充分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对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置若罔闻,拒不尊重司法权威,该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情节恶劣”,可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依据。最后,行为的隐蔽性与持续性:戴某并非简单的转移资金,而是通过“股权转让→转移款项至共犯账户→指示他人转至第三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出具承诺书→办理股权授权委托”的完整流程,刻意掩盖财产去向,隐蔽性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阻碍;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从判决生效后持续实施,直至被法院查处,持续时间长,危害性大,进一步印证其情节特别严重。综上,法院结合上述多重情节,综合认定戴某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实践共识,量刑裁量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对代持股权先予冻结的做法,核心是厘清刑事定罪与民事执行的衔接逻辑,明确“先控制财产、后依法执行”的裁判思路,确保生效裁判得以履行,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先予冻结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委托他人代持财产,可能导致财产进一步转移、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依法对该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无需等待代持关系确认,该做法符合“及时控制财产、防范执行风险”的执行原则。本案中,法院执行局全面审查戴某资金流水,精准定位股权代持人后,及时冻结代持的股权及权益,正是为了防止戴某进一步转移股权、处置相关权益,避免增大执行难度,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次,与定罪量刑的衔接:对代持股权的先予冻结,是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与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互不冲突——定罪量刑解决的是戴某的刑事责任问题,旨在惩戒其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先予冻结及后续执行解决的是民事义务的履行问题,旨在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二者并行不悖、相互衔接。最后,后续执行的逻辑:法院先予冻结代持股权后,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代持股权份额(即确认该股权实际归戴某所有)后,可依法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戴某所负债务;同时,可依法追加股权代持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配合执行,确保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得以全面履行,实现“刑事惩戒与民事救济相结合”的裁判效果。



律师提示


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在商事登记外观主义原则下,如何穿透股权登记的层层“迷雾”,精准确定实际权利人,一直是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难点。本案中,戴某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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