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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退210部手机,谎称卡顿退货被拒,法院驳回诉求冤吗?

2026-02-22 15:16:23

两年退210部手机,谎称卡顿退货被拒,法院驳回诉求冤吗?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诉称,其购买的涉案手机仅用了几天就出现卡顿问题,故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后李某使用快递邮寄,快递员早上就将涉案手机送到商家仓库,晚上11点多单号显示签收成功,但电子商城一直不予退款。几天后,电子商城表示涉案手机存在划痕,拒绝退款。李某多次询问电子商城售后为何不当面验货,再确认签收,但电子商城拒绝回复。现涉案手机依旧在电子商城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

被告电子商城辩称,李某于2023年5月18日在电子商城下单购买涉案手机,次日激活涉案手机,后在第7天,即2023年5月25日以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但其直到2023年6月20日才将涉案手机邮寄给电子商城售后。电子商城售后在2023年7月收到李某寄来的快递。因快递员将快递放至电子商城售后前台就会显示签收,但电子商城售后工作人员此时并未打开快递。此后电子商城售后人员开箱检查,发现涉案手机有外观瑕疵,但因李某申请的售后理由是存在质量问题,电子商城售后必须通过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手机无故障。电子商城售后认为涉案手机不符合退货三包政策,将该手机退回给李某,但其拒收。经核实,李某自2017年开始,持续、频繁地申请电子商城手机产品的退货售后。在已经完成的退货售后中,以“7天无理由”和“产品质量问题转无理由”为理由申请的售后工单高达210起,其中后者都是李某以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退货售后,电子商城售后收到货后检测不存在其描述的产品故障,然后转为“7天无理由退货”,进而退货成功。李某申请的“7天无理由退货”远远超过正常消费者的退货频率及数量,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其在申请退货后,还存在不及时寄出产品的行为。同时,其在2023年所申请的退货售后中,有8单是与涉案手机同类型的手机。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虽然享有法定的“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就涉案手机在内的电子商城手机类产品存在高频次的“7天无理由”或“7天质量问题”(经检测无故障后转为无理由)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对自身权利的滥用。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经检测亦未存在非人为质量问题,不符合《电子商城手机及平板产品退换修政策》中关于“三、退货政策及流程1、自营线上渠道购买-电子商城、某旗舰店等1)7日无理由退货电子商城向您承诺:自产品妥投次日起7日内,产品完好,无损坏,包装配件齐全情况下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2)7日质量问题退货电子商城向您承诺:自产品妥投次日起7日内,如产品出现功能性故障或质量问题,经电子商城授权服务网点检测,确认属于非人为产品质量问题,可以选择7日质量问题退货”规定的退货条件。综上,对于李某要求电子商城退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权利滥用,核心是结合其退货频率、退货理由及行为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精准界定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平衡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权益。其一,权利滥用的核心认定依据:李某自2017年起,持续、频繁地向电子商城申请手机类产品退货售后,完成的工单高达210起,其中多数是以“质量问题”申请、经检测无故障后转为“7天无理由退货”,且2023年就有8单与涉案手机同类型的退货,该退货频率和数量远远超出普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范围——正常消费者购买手机系用于自身使用,退货行为具有偶然性,而李某的退货行为具有持续性、高频性、重复性,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二,权利滥用的危害后果:李某的高频退货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电子商城的经营成本,包括售后检测成本、物流成本、商品损耗成本等;同时,频繁的退货、换货也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违背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初衷——该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理选择权,而非赋予消费者滥用权利的便利,李某的行为已超出该制度的保护范围,损害了电子商城的合法权益,故构成对自身“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滥用。其三,权利行使的边界界定:法院明确,民事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基础,超出该边界的,法院可依法不予支持,该认定既契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中“规制权利滥用、维护交易公平”的共识。

法院驳回李某退货主张的核心理由之一,是认定其不应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核心逻辑是结合其权利滥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精准界定该规则的适用边界。其一,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需满足三个核心前提:一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二是商品属于可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手机类商品未被排除);三是消费者行使权利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滥用权利。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不符合第一个和第三个前提——其高频退货行为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应适用该规则。其二,李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方面,李某多次以“产品质量问题”申请退货,但经电子商城检测均无故障,后转为“7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虚构或者夸大质量问题,误导经营者处理售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李某就涉案手机于2023年5月25日申请退货,却拖延至6月20日才邮寄手机,远超“7天无理由退货”的期限要求,且该拖延行为无合理理由,进一步印证其并非合理行使退货权利,而是滥用权利。其三,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绝对权利,若消费者存在高频退货、虚构退货理由、拖延寄货等滥用权利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依法认定其不应适用该规则,这既是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交易秩序的维护,避免该规则被恶意滥用,契合该制度的立法初衷。

法院结合涉案手机的检测结果、电子商城退换修政策,认定李某的主张不符合退货条件,进一步支撑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结论。其一,质量问题的认定:李某诉称涉案手机存在卡顿问题(质量问题),但电子商城售后经检测,确认涉案手机无故障,不存在非人为质量问题,该检测结果系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且李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认定涉案手机无质量问题,李某以“质量问题”申请退货无事实依据。其二,电子商城退换修政策的适用:根据《电子商城手机及平板产品退换修政策》,退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7日无理由退货,需满足“自产品妥投次日起7日内、产品完好无损坏、包装配件齐全”的条件;二是7日质量问题退货,需满足“自产品妥投次日起7日内、产品存在功能性故障或非人为质量问题、经检测确认”的条件。本案中,李某的主张既不符合第一种情形,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形:一方面,其邮寄手机时已远超7日期限,且手机存在外观瑕疵,不符合“产品完好”的要求;另一方面,手机经检测无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问题退货的条件。其三,外观瑕疵的影响:电子商城主张涉案手机存在外观瑕疵,该瑕疵虽与李某诉称的卡顿问题无关联,但结合电子商城的退换修政策,“产品完好无损坏”是无理由退货的必要条件,涉案手机存在外观瑕疵,即便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符合无理由退货的条件,故电子商城拒绝退货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针对李某提出的“电子商城未当面验货即签收”的异议,法院未支持其主张,核心是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电子商城的过错,且与李某的退货主张无直接关联。其一,签收行为的性质:本案中,快递员将快递放至电子商城售后前台即显示签收,该签收方式系快递行业的常见操作,电子商城售后工作人员虽未当场开箱验货,但后续及时进行了开箱检查、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外观瑕疵情况告知李某,履行了合理的售后义务,不存在故意拖延、逃避验货的过错。其二,外观瑕疵的责任认定:李某主张电子商城未当面验货,无法确认外观瑕疵系谁造成,但结合案件事实,李某拖延近一个月才邮寄手机,期间手机由其保管,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外观瑕疵系电子商城造成,应推定该外观瑕疵系李某保管不当所致,与电子商城未当面验货无关联。其三,该行为与退货主张的关联性:李某的核心主张是“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而电子商城未当面验货的行为,仅涉及外观瑕疵的责任认定,与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关联,且涉案手机经检测无质量问题,即便电子商城存在不当签收行为,也无法支撑李某的退货主张,故该异议不成立,法院未予支持。



总结


本案中,李某在收到涉案手机后第7日以质量问题申请退款,但经商家售后检测,涉案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李某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李某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质量问题退货”的规定。而鉴于此前李某自2017年起持续、频繁地申请电子商城手机产品的退货售后,在已经完成的退货售后中,以“7天无理由”和“7天质量问题”(经检测无故障后转为无理由)的售后工单高达210起,其中,2023年李某所申请的退货售后中,有8单是与涉案手机同类型的手机,李某上述高频次地购买、退货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日常生活所需,不合理地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违背了“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置的初衷,构成了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需以诚实信用为前提。消费者应合理行使权利,审慎进行购物,比如可通过线下体验、详情页对比确认需求,同时仔细阅读商家政策,规范退货操作,避免因滥用权利损害市场秩序;经营者则需要明码标价,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电商平台则需要加强监管,完善技术手段,如退货率监控、进行包装验证等,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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