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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沙发与详情不符,商家标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能拒绝退货?

2026-02-19 22:13:39

网购沙发与详情不符,商家标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能拒绝退货?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李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相中一款售价2000元的单人沙发。商品页面标注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下单收货后发现,实物与商家网页展示的颜色、尺寸存在明显差异,与自家装修风格极不匹配,便决定退货。次日向该店铺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拒绝,理由是页面已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女士多次与客服沟通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铺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沙发作为普通家具既非法定例外商品,亦无证据显示其拆封后会导致性质改变或价值贬损,商家未举证证明该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且在李女士下单前亦未经其确认,故其单方标注对李女士不产生约束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商家展示的沙发颜色、尺寸与实物明显不符,导致李女士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此外,商家以“商品页面标注”作为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实质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李女士确认“不支持退货”条款,亦未就沙发“不宜退货”的性质进行充分说明,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综上,商家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案情分析


法院认定商家单方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无效,核心是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法定属性,界定商家单方约定的边界,契合网络消费领域的司法保护导向。首先,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法定权利,而非约定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础性权利,旨在弥补网络购物“看不见、摸不着”的固有缺陷,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商家不得通过单方约定随意排除或限制。其次,单方标注缺乏法律要件支撑:商家仅在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既未举证证明涉案单人沙发属于法定例外商品,也未证明该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更未在李女士下单前经其确认,不符合“除外商品”的认定条件,其单方标注无法对抗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共识,网络消费中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变相剥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商家的单方标注本质是试图通过“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排除李女士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法院认定涉案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核心是严格适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规范商家格式条款的使用,打击网络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行为。其一,准确界定条款性质:商家在商品页面单方标注的“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由商家单方预先拟定,未与李女士协商,且针对所有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统一适用,符合格式条款“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协商”的核心特征。其二,条款未满足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商家仅在商品页面进行普通标注,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强制确认等)提示李女士注意“不支持退货”的条款,也未就该条款的内容、法律后果向李女士充分说明,导致李女士未能充分知晓该条款的存在及影响,不符合格式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其三,条款内容具有违法性: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李女士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这一法定权利,免除了商家的法定义务,符合“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即便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结合本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情节,法院依法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李女士无约束力,与网络消费领域“依法整治霸王条款”的司法导向高度一致。


法院驳回商家“不宜退货”的抗辩,核心是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除外情形,厘清“不宜退货”的举证责任分配,确保权利行使的合理性。首先,明确法定例外商品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例外商品仅包括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四类,涉案单人沙发作为普通家具,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定例外范畴,商家主张其不宜退货,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商家未完成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商家主张商品“根据性质不宜退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拆封后会导致性质改变、价值贬损;二是该情形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本案中,商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沙发拆封后会发生性质改变或价值贬损,且未在李女士下单前就“不宜退货”事宜与其确认,无法证明其抗辩主张的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结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商家不得擅自扩大不宜退货商品范围,普通家具属于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故法院依法驳回商家的抗辩,明确李女士有权行使法定退货权。



总结


加强对平台内商家的监管,定期排查商家商品页面中的格式条款,及时清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违法霸王条款,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防范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与商家的退货纠纷,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完善交易规则,引导诚信经营:明确平台内商品退货规则,细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流程,引导商家诚信经营、规范宣传;提醒商家履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告知消费者法定退货权利,平衡商家与消费者的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消费者网购商品因无法进行现实体验,在购买前务必要仔细查看商品详情和服务条款,对于关键信息可与商家进一步确认。购买后因商品不符预期或不满足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除了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外,商家可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商品范围。对于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商家应配合积极完成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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