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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承诺 “保证结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该承诺有效吗?

2026-02-14 14:25:42

婚介承诺 “保证结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该承诺有效吗?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急于脱单的杨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费13万元换来的“包结婚”承诺,最终竟是一场空。2024年2月,从事婚介服务的唐某找到单身已久的杨先生,信誓旦旦地表示能“保证结婚”,但需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成家心切的杨先生当即应允。随后,唐某与同行王某合作,为杨先生介绍了相亲对象王女士。过程中,杨先生先后支付共计13万元的婚介服务费。


杨先生原以为很快就能收获甜蜜幸福的婚姻,但事与愿违,杨先生与王女士的交往并未修成正果。协商退款无果后,杨先生将唐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与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没能找到心仪结婚对象,能否要求对方退还服务费?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唐某与王某共同退还杨某婚介服务费11万元。结案前,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退款义务。



案情分析


法院首先明确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与责任主体,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奠定核心基础,契合中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共识。首先,界定核心民事关系:唐某主动找到杨先生,作出“保证结婚”的服务承诺,随后与同行王某合作,为杨先生介绍相亲对象王女士,杨先生先后支付共计13万元服务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婚介服务合同,但已通过口头约定、实际履行行为(婚介方提供相亲服务、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形成事实上的婚介服务合同关系。该关系核心性质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唐某、王某作为中介人,承担提供婚恋信息、介绍相亲对象、协助双方交往的媒介服务义务;杨先生作为委托人,承担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完全符合《民法典》中中介合同“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核心特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其次,明确责任主体:唐某与王某系同行合作关系,二人共同商议为杨先生提供婚介服务,唐某发起服务承诺、王某参与合作履约,共同促成服务费的收取,属于共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责任合作承担的相关规定,二人应共同对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包括服务费退还、违约责任等,故调解协议约定唐某、王某共同退还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与责任划分原则,也契合司法实践中“合作提供服务需共同担责”的共识。最后,区分与近似行为的边界:本案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区别在于,唐某、王某系以提供婚介服务为目的收取服务费,并非以缔结婚姻为幌子单纯索取财物;杨先生系自愿支付服务费以获取婚介服务,双方的核心争议是“服务结果未达预期后的服务费退还”,而非财物索取纠纷,故按婚介服务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处理,而非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认定唐某作出的“保证结婚”承诺无效,但不影响双方婚介服务合同的整体效力,同时认定唐某、王某存在一定违约行为,这是支持服务费退还、确定退费比例的核心逻辑,贴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共识。其一,“保证结婚”承诺的法律效力认定:婚姻关系的建立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前提,遵循婚姻自由原则,任何人(包括婚介服务提供者)都无法强制他人缔结婚姻,也无法对婚姻结果作出明确保证。唐某信誓旦旦作出的“保证结婚”承诺,超出了婚介服务的合理范围——婚介方的核心义务是提供相亲机会、婚恋信息匹配等媒介服务,无法掌控婚姻缔结的最终结果,该承诺既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承诺,无法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也不能成为杨先生主张全额退还服务费的唯一依据。但该虚假承诺误导了杨先生的判断,导致其急于脱单而支付高额服务费,唐某、王某作为婚介服务提供方,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二,婚介服务合同的整体效力认定:唐某的“保证结婚”无效承诺,仅系双方口头约定中的个别违规内容,不影响婚介服务合同的整体效力。双方就“婚介方提供相亲服务、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的核心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介合同的核心特征,应认定为有效。此种“个别承诺无效、整体合同有效”的认定,既避免了因个别违规条款否定整个合同的合理性,又明确了婚介方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契合“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严惩违规违约行为”的司法导向。其三,婚介方违约责任的认定:唐某、王某作为婚介服务提供方,虽履行了“介绍相亲对象王女士”的部分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婚介服务义务(如后续是否持续提供匹配服务、是否及时跟进双方交往情况、是否提供符合约定的婚恋信息等);同时,唐某以无效的“保证结婚”承诺诱导杨先生支付高额服务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约定的忠实履约义务,结合杨先生与相亲对象未修成正果的结果,应认定二人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杨先生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关联,为后续调解协议中“退还大部分服务费”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未支持杨先生“全额退还13万元服务费”的诉求,而是通过调解确定退还11万元,核心是遵循“公平原则”,结合婚介方实际履约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各类因素,契合司法实践中“婚介服务未促成婚姻,酌情退费”的裁判规则。其一,不支持全额退还的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共识,婚介服务合同的核心是“提供媒介服务”,而非“保证促成婚姻”,婚介方只要履行了合理的媒介服务义务,就有权主张相应的服务成本补偿,而非必须促成婚姻才能收取费用。本案中,唐某、王某已履行了“介绍相亲对象王女士”的部分服务义务,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沟通成本,若全额退还13万元服务费,将忽视婚介方的合理服务投入,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中介合同“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主张必要费用”的法律规定。同时,杨先生作为委托人,在接受相亲服务、与王女士交往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合理风险——婚姻关系的缔结取决于双方的情感磨合和自愿意愿,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实现,其因“未结婚”就主张全额退费,忽视了婚介服务的特殊性和婚姻自由的本质,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支持退还大部分服务费的依据:一方面,唐某、王某存在明显过错——以无效的“保证结婚”虚假承诺诱导杨先生支付高额服务费,且未能全面履行婚介服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需退还大部分服务费以弥补杨先生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结合本案13万元的服务费金额、婚介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服务投入情况,参考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的退费比例,确定退还11万元的金额,既体现了对婚介方违规行为的惩戒,也兼顾了其合理的服务投入,契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三,服务费退还的核心考量因素:法院及双方调解时,重点考量了三点核心因素,与司法实践共识完全契合:一是婚介方的实际履约情况,本案中二人仅介绍一名相亲对象,服务投入有限,未提供后续匹配、跟进等服务,是确定高比例退费的重要原因;二是双方的过错程度,婚介方因虚假承诺存在主要过错,杨先生急于脱单虽有一定疏忽,但无明显过错,故应退还大部分费用;三是公平原则,避免出现“全额退费损害婚介方合理权益”或“不予退费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极端情况,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合理、双方均可接受。


法院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并促成“唐某、王某共同退还11万元”的调解协议,核心是遵循民事纠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导向,结合本案纠纷的特殊性,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完全契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共识。其一,法院优先采用调解方式的核心原因:一方面,本案系婚介服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双方的核心诉求均围绕“服务费退还”展开,纠纷具有较强的可协商性,适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避免判决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契合《民事诉讼法》中“自愿、合法调解”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婚介服务纠纷具有“结果不确定性、服务非标准化”的特点,若采用判决方式,需对“婚介方服务是否全面、合理服务成本多少、退费比例如何确定”等细节进行严格举证、审理,耗时较长,且可能无法充分兼顾双方权益;而调解可灵活兼顾双方意愿,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契合婚姻家庭领域矛盾多元调处的司法导向,助力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此外,司法实践中,同类婚介服务纠纷均优先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兼顾双方权益,这也是本案选择调解的重要参考。其二,调解协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调解协议约定“退还11万元”,既充分保护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11万元的退费比例(约84.6%),有效弥补了其因婚介方虚假承诺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兼顾了唐某、王某的合理诉求,扣除的2万元作为其提供相亲服务的必要成本补偿,避免了全额退费的损失,同时让二人承担了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体现了“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则,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其三,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案例明确“结案前,二人已主动履行部分退款义务”,既体现了唐某、王某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和履行意愿,也保障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调解协议流于形式”的问题,切实实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契合调解制度“便捷、高效、化解纠纷”的核心价值。



总结


办理此类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时,严格区分中介合同关系与婚约财产纠纷、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近似民事关系,精准界定合同效力、双方过错及责任承担,规范服务费退还比例的裁量标准,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参考司法实践共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优先,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导向,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婚介服务纠纷,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结合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引导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减少民间矛盾激化。

强化司法宣传,引导行业规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明确婚介服务的合法边界、“保证结婚”等承诺的法律后果,引导婚介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诚信履约,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同时,助力婚介行业建立健全规范经营机制,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诚信经营、理性消费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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