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骗领提货券低价转卖,赌博挥霍单位巨款,怎么判?
2026-02-08 15:58:44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12月,王某任南陵某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负责超市“提货券”的报批、制作、销售等工作。其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身份信息或者券面金额的方式,伪造、变造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超市签订的购买“提货券”销售协议,审批通过后,获取超市“提货券”。之后,再谎称是其他单位人员低价出售,将“提货券”以券面金额7.5折至9.2折不等的价格售卖给蒋某。王某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接收蒋某支付的购券款共计413.68万元,其中,王某实际交付给蒋某“提货券”券面金额共计369万余元,折扣后共收取蒋某购券款280万余元。另外收取的购券款132万余元,王某承诺给付蒋某“提货券”177万余元,因案发未能交付。王某收到蒋某支付的购券款共计413.68万元后,通过其朋友姚某账户转至超市对公账户10万元,余款403.68万元用于自己网络赌博。经核算,案涉“提货券”在超市已使用部分的合同金额为312万余元,扣除到账金额11.77万元及王某通过姚某转至超市对公账户的10万元,实际侵占超市资金290万余元,加上通过未使用的“提货券”侵占超市资金48.8万余元,王某共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某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超市“提货券”的报批、制作、销售的职务便利,将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等方式获取的“提货券”出卖,从中侵吞购券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坦白、退还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核心是精准界定制其行为本质,明确与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的边界,契合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精神。首先,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诈骗罪的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不具有职务便利,且侵害的是他人财物所有权;而本案中,王某系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具有主管、管理提货券的职务便利,其伪造合同获取提货券、倒卖获利的行为,依托于自身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的是本单位(超市)的财产所有权,而非蒋某的财物(蒋某系自愿低价购券,未遭受诈骗损失),故排除诈骗罪认定。其次,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挪用”,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临时使用单位资金并打算归还;而王某将购券款403.6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无任何归还意愿,且通过伪造合同、截留售券款的方式,将本单位财物永久性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核心要件,排除挪用资金罪认定。最后,结合司法实践共识,王某的行为本质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本单位提货券对应的财产权益占为己有,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故依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伪造合同仅系其实施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罪处罚。
法院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核心是确认其行为完整满足该罪的四项核心构成要件,手段行为与主罪形成牵连关系。其一,主体要件:王某任南陵某超市团购服务科科长,系超市工作人员,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其二,主观要件: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仍通过伪造合同、倒卖提货券的方式截留售券款,将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且系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明显。其三,客体要件: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所有权,涉案提货券系超市财物的延伸形式,提货券对应的售券款本应归超市所有,王某通过伪造合同、截留款项的方式,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直接侵害了超市的核心财产权益,同时破坏了单位的管理制度。其四,客观要件:王某的行为完整满足“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数额巨大”的要求——利用其负责提货券报批、制作、销售的职务便利,主管、管理单位提货券;通过伪造、变造购买协议的手段,虚构交易获取提货券,再低价倒卖截留售券款,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具体行为;最终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远超“数额巨大”(100万元)的起点标准,客观要件全部成就。综上,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核算王某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核心是结合提货券的使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精准核算,确保数额认定客观、合法、准确,贴合案件事实。本案中,法院采用“分段核算、汇总认定”的思路,结合涉案款项流向与提货券使用情况,明确侵占数额的计算依据:其一,已使用提货券对应的侵占数额:案涉提货券已使用部分的合同金额为312万余元,该部分提货券已由蒋某兑换使用,超市需承担兑付责任,对应产生312万余元的财产损失;扣除超市已到账金额11.77万元及王某通过姚某转至超市对公账户的10万元(该10万元系王某为掩盖犯罪行为支付的少量款项,不影响整体侵占事实认定,但可在核算实际损失时予以扣除),该部分实际侵占金额为290万余元。其二,未使用提货券对应的侵占数额:王某承诺给付蒋某但因案发未能交付的提货券,券面金额177万余元,对应收取蒋某购券款132万余元;该部分提货券虽未实际使用,但王某已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获取了非法利益,且超市无需对未交付的提货券承担兑付责任,法院结合折扣比例及实际收取款项,核算该部分侵占金额为48.8万余元。其三,汇总认定:将已使用提货券对应的290万余元侵占金额,与未使用提货券对应的48.8万余元侵占金额相加,最终认定王某共侵占超市资金339万余元,该核算方式既兼顾了超市的实际损失,也考虑了王某的非法获利情况,符合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标准,确保数额认定精准无误。
律师提示
1、认清职务便利的行使范围,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切勿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实施伪造合同、截留款项、倒卖单位财物等行为,知晓职务侵占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坚守廉洁自律底线,杜绝侥幸心理,尤其不得将单位资金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2、切勿被利益诱惑,试图通过违规操作、非法手段侵占单位财物,知晓“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若不慎实施违规行为,主动向单位坦白、退还非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理,避免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3、了解职务侵占罪的从轻从宽情节,若实施职务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单位损失,可依法获得从轻、从宽处罚,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法律责任;同时,若发现身边同事存在职务违规行为,及时提醒、举报,避免自身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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