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两次整改无果,邻居起诉后,违规空调可以拆除吗?
2026-02-05 16:24:30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张某与吴某分别是某小区01单元、02单元业主,二者房屋相邻。张某在其01单元客厅外墙(入户门右侧,非预留空调机位)安装空调外机,紧邻吴某02单元主卧卫生间,距离不足0.5米。空调外机运转声响平均分贝64,影响吴某的日常休息。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两次向张某下发违章整改通知,张某均未整改。遂,吴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本案中,张某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小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规定的距离,且空调外机的使用产生的振动、排放的噪音、热量必然会对吴某住所的通风、居住产生不利影响,故判决张某拆除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
案情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 288 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共有外墙的使用,不得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
违反国家强制性安装规范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空调室外机与相邻方门窗距离:额定制冷量≤4.5kW 不小于3 米;>4.5kW 不小于4 米。本案安装距离仅约 0.5 米,显著低于国家标准,构成违规安装。
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噪音、热风、振动)空调运行产生64 分贝噪音、持续热风与振动,直接影响吴某主卧卫生间通风、采光与日常休息,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形成对居住安宁权与环境权益的现实妨害。
拒不整改加重过错物业公司已两次下达违章整改通知,张某仍不纠正,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持续侵害相邻权益,具备排除妨害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责任承担方式:拆除而非调整因安装位置非预留机位、距离严重不达标、紧邻卧室敏感区域,且已拒不整改,仅移位、降噪不足以消除根源性妨害,法院判令拆除,符合《民法典》第 236 条(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裁判取向。
总结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人应在开发商统一预留的位置上安装空调等设备外机,既能保证楼房外墙面美观,也能最大程度避免设备运行的噪音、热量等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切实履行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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