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友“套路”多,“借爱行骗”怎么判?
2026-01-20 14:09:41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明在某网络平台上,与受害人张某利、张某霞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以撞车需要修车等理由,分别向二被害人借款1000元和4000元,此后,受害人张某利、张某霞再也无法联系到张某明。尝到了甜头的张某明,觉得自己发现了一种新的“生财之道”。于是,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又在某网络平台上与受害人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取得徐某某信任后,多次编造发生车辆事故需要修车、酒驾撞人、撞车等理由,诈骗受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11515元,用于其日常开销及网络赌博。
海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刑罚上给予被告人严厉制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张某明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穿透“恋爱”“借款”表象,精准界定刑事诈骗与民事借贷的本质区别。张某明以网络交友为手段,虚构撞车修车、酒驾撞人等事由,利用被害人情感信任索要财物,并非真实借贷需求。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信任—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结构,区别于民事借贷中“真实需求、明确还款意愿”的核心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
张某明的系列行为的,足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事后逃避追责,首次诈骗张某利、张某霞后直接失联,无任何还款意愿与行为;二是赃款用途非法,将骗取徐某某的11万余元用于日常开销及网络赌博,而非所谓“事故处理”,挥霍赃款的行为印证其无归还意图;三是作案具有持续性,首次诈骗得手后刻意将此作为“生财之道”,再次实施同类行为,主观恶性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显著。
律师提示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以婚恋交友为名假意交往,设置“甜蜜陷阱”进行诈骗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这种诈骗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情感上的伤害,更有可能让受害人及家庭陷入巨额债务的危机。在面对网络交友时,要坚持“防”字当头,特别是谈及金钱、转账、充值和投资时,要保持清醒头脑,捂紧“钱袋子”,避免人财两空。如果发现已经上当受骗,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