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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商家恶意倒卖第三方商品被电商平台开具违约单,合理吗?

2025-12-27 08:05:22

入驻商家恶意倒卖第三方商品被电商平台开具违约单,合理吗?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3年7月,小廖作为商家和甲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入驻该公司旗下网购平台经营网店。小廖缴纳保证金共计3000元。


小廖和甲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由正文、公示于网购平台的各项规则等共同组成,平台相关公开文件某开放平台恶意倒卖细则中明确约定:在事前未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完成自己店铺内订单交易的行为是恶意倒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运单信息显示来源于其他平台渠道、客户收到来自第三方平台或渠道的物流短信或售后电话等。违规程度严重的,平台可扣除违约金1万元。店铺多次发生“一般”程度违规应视为违规程度“严重”。


尽管协议中有所约定,但小廖为了降低风险,仍然在此网购平台上做起了“一件代发”的“无货”买卖。小廖接到订单后,直接将客户的订货信息等披露给乙公司旗下平台的某入驻商家并支付货款,由乙公司发货给客户。物流短信显示,货物来自乙公司旗下平台。


2024年3月至5月,甲公司发现小廖这一行为,遂以恶意倒卖为由给予小廖两次违规处理,但小廖仍不改正。甲公司在进行第三次违规处理时,向小廖开具了1万元的违约单,后续扣除了小廖的3000元保证金用于抵扣违约金。小廖向平台申诉,平台审核后给出“商家违规情况属实”的结论。


小廖对处理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甲公司单方面对其收取1万元违约金的处理决定,并主张甲公司应配合其完成退店程序以及应退还店铺保证金3000元。小廖称其店铺是从工厂直接发货,不存在恶意倒卖的情况,其未违反平台规定。


甲公司辩称,小廖在甲公司平台经营应当遵守平台规则。2024年3月以来,平台获取到小廖的店铺向消费者发送的带有乙公司平台字样的物流短信,能证明小廖的行为已违反甲公司平台关于恶意倒卖的规则。且甲公司多次向小廖开具违约单后,小廖仍继续违规,其按照约定作出处理,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廖和甲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系甲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作为甲公司开具违约单依据的某开放平台恶意倒卖细则对恶意倒卖及相应违约后果进行了明确约定,并通过加粗等方式提示了可能与合同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甲公司已履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小廖接收客户订单后,在未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将客户订单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并支付相应货款,其本质是先接收客户订单后向第三方购买货品,属于“一件代发”行为,且物流短信显示第三方平台信息,符合前述细则中对恶意倒卖的定性。小廖违反了服务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小廖在经过平台两次出具违约单后,仍出现第三次违约行为,属于违规程度“严重”,平台按约定对小廖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甲公司作出的处罚力度与小廖违约行为程度相当,符合比例性原则。同时,甲公司在作出案涉处理时遵守相关程序,给予了小廖申诉机会。因此,甲公司扣除小廖保证金3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行为属于其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平台监管职责之举,不应返还。因小廖尚未按照商家主动退店流程向甲公司平台提出退店申请,故对其要求甲公司配合其关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分析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之一,是明确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小廖与甲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平台公示的恶意倒卖细则,均系甲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小廖协商,符合格式条款的定义。其中,恶意倒卖的认定标准及1万元违约金的处罚约定,直接关系到小廖的经营权益与责任承担,属于与小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甲公司通过加粗方式对恶意倒卖及违约后果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了提示,该提示方式足以引起小廖的注意,应认定甲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小廖作为理性商家,在入驻平台签订协议时,应当知晓并理解平台公示的规则条款,其以自身行为违反约定为由否认条款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格式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精准认定小廖的“一件代发”行为构成违约,且多次违规已达到严重程度,为甲公司的处罚行为提供了事实依据:


根据平台恶意倒卖细则,事前未取得客户授权,通过购买平台以外店铺商品完成自身订单交易的,即属恶意倒卖。小廖接到订单后,未取得客户授权,直接将客户信息披露给乙公司平台商家并采购商品,由乙公司发货,物流短信明确显示来自第三方平台,该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恶意倒卖的构成要件。小廖主张“系从工厂直接发货,未违反规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无法推翻物流短信等客观证据证明的事实,其抗辩不成立。


平台规则明确“店铺多次发生‘一般’程度违规应视为违规程度‘严重’”。小廖在2024年3月至5月期间,经甲公司两次违规处理后仍未改正,再次实施恶意倒卖行为,已满足“多次违规”的条件,应认定为违规程度严重。这一认定既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体现了对商家反复违约、漠视平台规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总结


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各电商平台在经营模式、产品特色、物流服务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独有特点。电商平台以自身商誉作为商品信誉之依托,对潜在消费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经营者在某一平台恶意倒卖第三方商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在商品价格、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物流履约等方面的知情权和期待权,影响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为了确保终端的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对于货物品质和来源不至于产生混淆认知,恶意倒卖行为被有关平台所禁止,平台依据协议对入驻店铺的恶意倒卖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并无不当。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在正规电商平台购买,避免通过不明来源的第三方卖家下单。购物下单前注意查看商家信誉、评价记录等,收货后要核实物流信息与订单信息是否一致,如遇以上“恶意倒卖”情形的,应立即保留证据,联系平台客服进行投诉,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联系平台客服进行投诉,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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