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4年10月底的一个凌晨,一辆车身带有明显“道路救援”标志的拖车,驶入某小区。值班门卫在询问时,拖车驾驶人员以“搭电”为由进行解释,门卫按流程对其身份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然而,业主邱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小车,竟被这辆拖车拖走。
发现车辆不见后,邱某立即联系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关监控画面及小区入口登记记录。随后,邱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显示,该事件因经济纠纷引发,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邱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邱某表示,自己从二手车买卖网上向某典当公司购得此车,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张某此前已将轿车抵押给典当公司。2025年1月,邱某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4年4月1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特别约定,若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需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作为小区租户,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包含车位服务费),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邱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既不负有保管义务,也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拖车进入小区时,门卫根据其“道路救援”外观标志,要求驾驶人员登记信息,基于合理信赖予以放行,已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与登记职责。而且在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监控和登记记录,全面履行了相应职责与义务,对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5年3月5日,新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16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之一,是明确区分物业服务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否定了“支付车位服务费即等同于建立保管关系”的主张:
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秩序管理等,目的是维护小区整体居住环境;而车辆保管合同属于保管合同范畴,核心是保管人对寄存人的车辆进行占有、保管,负有保障车辆不受毁损、丢失的义务,双方存在明确的保管合意与对价。本案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特别约定“车辆保管需另行签订合同”,该约定清晰划分了普通物业服务与专项保管服务的边界,排除了物业服务合同中默认包含车辆保管义务的可能。
邱某作为租户,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含车位服务费),其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车位服务费的对价是物业公司提供车位使用、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等基础物业服务,而非对车辆的专项保管服务。因邱某未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的合意,物业公司自然不负有保管邱某车辆的合同义务。
法院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下物业公司的财产安全注意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秩序维护义务”,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是否尽责应以客观合理标准衡量:
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与登记职责:涉案拖车带有明显“道路救援”标志,驾驶人员以“搭电”为由解释入园事由,该外观标识与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未超出普通人的合理信赖范围。门卫在入园时主动询问事由、按流程登记身份信息后放行,已履行了小区入口管理的基本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或放任不管的过错。相较于专业安保机构,物业公司的认知能力和防控手段有限,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入园车辆的真实目的进行实质性核查,否则将过度加重物业经营负担,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事发后积极配合履职,无额外过错: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配合邱某调取监控、提供登记记录,为邱某维权和公安机关调查提供了充分协助,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下的事后配合义务。结合公安机关认定事件系经济纠纷引发的结论可知,车辆被拖走的根本原因是原车主的债务纠纷,属于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具备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中,物业公司既无保管车辆的合同义务,在小区入口管理中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对邱某车辆被拖走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同时,车辆丢失是第三方侵权行为(拖车方非法拖走)与原车主债务纠纷共同导致的,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邱某的损失应向实际侵权的拖车方或相关责任主体主张。
总结
车辆在小区内被拖走,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要看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是否涵盖车辆保管;其二,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讲,保管合同成立需满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且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能实际控制保管物这一条件。在物业服务领域,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明确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为停车服务费,并非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不过,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仍需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观察、询问、登记等工作,并且在事件发生后,要积极协助相关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