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拉手”骗提公积金,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25-12-22 16:28:06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相某因他人欠钱未还,通过起诉后申请法院执行欠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弥补了他的损失,他便从中获取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4月,相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杜某在某单位上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13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条件,一直无法提取。听说相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杜某欣然同意与相某“合作”。
杜某与相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因杜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相某将杜某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杜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杜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3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相某的银行账户中。相某收到款后,扣除其赚取的手续费,剩余部分支付给杜某。
初尝甜头的相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相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19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8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伙同被告人李某共实施虚假诉讼犯罪2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王某、李某以捏造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妨害司法秩序,鉴于三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三十三万一千一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分析
三被告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相某主动开创“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模式,王某、李某积极参与合作,三人明知签订的借款协议、买卖合同等为虚假文件,提起的民事诉讼系捏造事实,仍刻意实施相关行为,目的是帮助他人违规套取公积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主观恶意清晰。
三被告人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其一,捏造核心案件事实,与杜某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等均无真实借贷、买卖基础,属于典型的“捏造民事纠纷事实”;其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调解、申请执行等司法程序,借助法院的司法文书和执行权,实现套取公积金的目的;其三,行为已妨害司法秩序,多次虚假诉讼占用司法资源,干扰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破坏司法公信力,且套取公积金数额巨大,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构成要求。
相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总额达394万余元(267+75+52),非法获利32万余元,犯罪次数多、数额大、社会危害性相对更重,因此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区间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参与8起、非法获利3万余元,李某参与2起、非法获利7万余元,参与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小于相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实现了量刑差异化。
律师提示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缴存人的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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