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中途“玩消失” ,被判退款+违约金!
2025-12-15 13:58:09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2024年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费用共计86292元,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新居提供全包装修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王某先后向某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合计84565元(包含10000元定金)。然而,装修工程进展到中途,该装修公司突然“消失”,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
眼看交工时间距离合同约定时间已超出1个月,为避免损失扩大,王某找第三方对房屋已装修材料、人工进行清算,预算为40000元,并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到装修公司负责人。首先向其严肃阐明,装修公司在收取大部分款项后擅自停工且失联,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其失信行为还会被纳入信用惩戒名单,对企业后续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在清晰的法律后果警示下,该负责人终于同意到庭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王先生提交了专业机构出具的核算报告,装修公司虽起初对部分项目的费用计算提出异议,但在法官结合市场同类工程报价、施工材料市场价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最终认可了核算结果。关于合同解除,鉴于装修公司明确表示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且王先生对其已失去信任,双方均同意解除原《房屋装修合同》。
而在违约金方面,王先生提出,由于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装修工期延误,自己不仅要重新寻找装修公司,还额外支付了房屋闲置期间的物业费等费用,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装修公司负责人则辩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希望能降低违约金数额。
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解除原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退还部分装修费用及违约金4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首先明确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
从合同义务来看,装修公司收取王某 84565 元(占总价款 98%)后,未完成全部装修义务即失联停工,违反了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的核心要求;
从合同目的来看,王某签订装修合同的核心目的是获得符合约定的房屋装修成果,装修公司的失联行为导致工程停滞,工期严重延误,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法院向装修公司释明 “失信惩戒” 后果(如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影响后续经营),本质是基于其根本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延伸,促使其正视违约代价,配合调解。
已完成工程量核算:以专业报告为基础,结合市场标准确认工程量核算是调解的核心争议点,法院的处理逻辑兼顾 “证据效力” 与 “公平合理”:
王某提交的专业机构核算报告具有客观依据,属于 “书证” 范畴,对已完成工程的材料、人工费用核算具有参考价值,构成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
针对装修公司对核算结果的异议,法院未直接采纳单方证据,而是结合市场同类装修工程报价、施工材料市场价等第三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既尊重专业核算的专业性,又通过市场标准验证结果的合理性,最终促成装修公司认可核算结论,为后续费用退还金额的确定扫清障碍。
违约金的平衡:兼顾损失填补与违约方履行能力调解协议中违约金的确定,体现了《民法典》“损失填平” 与 “公平原则” 的统一:
王某的损失范围包括:已支付款项中对应未完成工程的费用、工期延误导致的房屋闲置物业费、重新寻找装修公司的额外成本等,其主张违约金具有事实依据;
装修公司以 “经营困难” 请求降低违约金,法院在调解中予以考量:一方面避免违约金过高导致违约方无力履行,使调解协议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确保违约金足以弥补王某的实际损失,不纵容违约行为;
最终约定的 40000 元(含部分装修费用及违约金),本质是对 “未完成工程对应款项退还” 与 “违约金” 的合并结算,既实现了王某的核心诉求,又兼顾了装修公司的履行能力,达成利益平衡。
总结
广大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付款节点与工程进度的对应关系,避免过早支付大额款项;施工过程中要留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及工程进度照片,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同时,经营者应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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