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公诉案宣判!投毒致 11 只宠物死亡,为何判有期徒刑 4 年?
2025-12-12 11:42:44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2 年 9 月 14 日,北京市朝阳区首开畅颐园小区的平静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打破 —— 多位业主发现自家宠物犬出现抽搐、呕吐等疑似中毒症状,送医抢救后仍陆续离世。短短数日内,小区内先后有 9 只宠物犬(含雪纳瑞、史宾格等名贵品种)及 2 只流浪猫因中毒死亡,引发业主群体恐慌。
经查,作案者系小区 65 岁业主张某。张某长期不满小区内宠物管理乱象,曾抱怨宠物犬随地排泄、夜间吠叫,甚至声称自家三轮车被宠物犬撒尿污染,多次与养宠业主发生口角。为发泄怨气,他从通州某大集非法购买了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该物质被列入《禁限用农药名录》,对犬类半数致死剂量仅 0.06mg/kg,对人体口服致死剂量低至 0.5~2.0mg/kg,闻嗅或皮肤接触均有致命风险),将其浸泡在鸡脖中,趁夜间陆续投放在小区公共绿地、健身器材旁、单元门口等区域,毒饵瓶直接丢弃在小区内。
案发后,业主们迅速报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起初以 “故意损坏财物” 立案侦查,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张某投放的氟乙酸钠毒性极强,投放地点为小区公共区域,不仅威胁宠物安全,更可能被儿童、老人或其他不知情人员误食,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遂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将案由变更为 “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 立案。警方通过小区监控锁定张某多次夜间投放毒饵的行为,结合宠物尸检报告(5 只中毒宠物体内均检出氟乙酸钠成分)及张某供述,最终确认其作案事实。案发后张某曾意识到 “闯了大祸”,匆匆离开小区,后在通州家中被抓获,2024 年下半年因患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因宠物价值评估未能完成,法院结合宠物购买成本、抢救费用、殡葬费用等实际支出,支持了受害业主的部分民事赔偿诉求(具体金额未公开),被告当庭上诉。
裁判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非初始立案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核心在于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已超出 “公私财物所有权”,直指 “公共安全” 这一核心法益。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本质是 “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本案中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已满足:
张某使用的氟乙酸钠被列入《禁限用农药名录》,属于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化学品,对人体口服致死剂量低至 0.5~2.0mg/kg,闻嗅或皮肤接触均有致命风险,完全符合 “毒害性物质” 的法律定义;
张某将毒饵投放在小区公共绿地、健身器材旁、单元门口等人员密集区域,这些场所并非针对特定宠物,而是面向全体业主(包括儿童、老人)开放的公共空间。其行为不仅导致 11 只宠物死亡,更形成了 “不特定人员误食中毒” 的重大风险,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害公共安全” 的核心特征;
张某明知氟乙酸钠的剧毒属性,仍为发泄私愤在公共区域大范围投放,放任 “宠物死亡” 及 “人员中毒” 的双重风险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完全满足该罪 “主观故意” 的构成要求。
对比类似案例(如投放毒玉米毒死 9 只羊被判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本案张某投放剧毒物质的风险更高、影响范围更广,判处 4 年实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惩处导向。
律师提示
李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毒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公共空间属于全体公民,任何个人都不能因私人恩怨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本案的宣判,再次印证了 “法治社会无特权,任何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公诉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受害业主的慰藉,更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宠物虽小,却关乎财产权与公共安全;矛盾虽微,却不可突破法律底线。愿每一个生命都被尊重,每一起纠纷都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共同守护文明、安全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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