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锁死”他人手机索要“解锁费”,怎么判?
2025-12-09 10:25:00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在宜兴工作的小范平时喜欢玩“王者荣耀”游戏,在游戏大厅看到一条代练广告,小范抱着试一试的态度,通过某聊天软件添加该玩家为好友。对方爽快承诺,登录账号即支付150元,账号打到“王者”级别后支付剩余50元。谁料,小范刚登上账号,手机就跳出一行提示,显示“手机已与物主锁定”,对方随后通过聊天软件要求小范支付400元解锁手机,小范随即报警。
警方锁定了位于广西的玩家张某。张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处于无业状态。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张某在“王者荣耀”手机游戏公共频道内发布广告,谎称自己有偿招聘游戏代练。有玩家“上钩”后,张某即告知对方自己的ID与密码,要求对方用苹果手机登录。一旦登录,张某随即修改ID密码,并远程锁定该苹果手机,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后张某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100元至800元不等的钱财。张某采用上述方式锁定了小范等10名受害者的10部手机,索得人民币合计7447.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且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7447.46元,没收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裁判分析
张某的核心行为是 “远程锁定苹果手机”,苹果手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其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手机,直接干扰了手机的正常使用功能,导致被害人无法操作设备,属于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情形;索要钱财是基于系统被破坏后的要挟行为,而非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特征。
“后果严重” 的认定逻辑:根据司法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 “造成 10 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等情形之一的,属于 “后果严重”。本案中,张某锁定 10 部手机(10 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 7447.46 元,均达到 “后果严重” 的标准,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条件。
总结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利用手机设置的防盗防丢失功能,骗取10名受害者登录自己控制的ID账户,将受害者的手机设置为丢失状态,造成10名用户通讯终端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属于后果严重。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呈科技化趋势,令人防不胜防。法官提醒,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在自己的手机上随意登录他人的ID账户,如碰到类似情况,请及时报警,并向官方客服提交发票等购买设备的证明来申请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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