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搭子”要散伙,投资款能要回吗?
2025-12-09 10:22:36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二人分别与王某、赵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四人共同经营某造型店。合同签订后,王某、赵某分别向张某、李某支付投资款90000元,合伙店铺开始经营。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该造型店于2024年6月停止经营。2025年3月,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张某、李某全额返还投资款90000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要求解除合伙合同的诉讼请求,因案涉合伙经营项目已于2024年6月中旬停止经营,且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要求张某、李某全额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解除后,王某作为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而非全额退还个人投资款。分割合伙财产需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包括回收债权、结清债务、支付因解除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费用等,结算后若有剩余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本案中,王某作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提出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后,应对合伙资产状况及清算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李某已提交了涉及合伙经营项目的全部账本,经法院释明后,王某既不申请审计,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合同,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法律文书已生效。
案情分析
法院支持解除合伙合同的核心逻辑在于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的双重契合。从事实层面看,案涉造型店已于 2024 年 6 月停止经营,合伙共同经营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从法律层面看,全体合伙人对解除合同均无异议,符合《民法典》中合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驳回全额返还投资款的核心论证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 “合伙人能否主张全额返还投资款”,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合伙的 “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本质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展开:
合伙投资款不同于借款,其核心特征是 “风险共担”。合伙人投入资金后,该资金转化为合伙财产,用于合伙经营活动;合伙经营产生的利润由合伙人共享,亏损则由合伙人共担。因此,合伙合同解除后,合伙人无权主张全额返还投资款,仅能要求分割合伙剩余财产。
分割合伙剩余财产的前置程序是合伙清算,即需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情况进行全面核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合伙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方可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分配;若合伙经营存在亏损,合伙人还需按比例分担亏损。
王某作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掌握合伙经营的核心财务信息,其主张分割合伙财产,理应承担 “合伙资产状况、盈亏情况” 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李某已提交全部账本,法院亦释明王某可申请审计以完成清算,但王某未采取任何举证措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无证据证明合伙存在剩余财产,故其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总结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一是财产共有性,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非经清算不得擅自处置;二是风险连带性,合伙债务需全体合伙人以合伙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担;三是程序法定性,主张分割财产须以清算为前提,单方主张返还出资可能构成违约。
这也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合伙经营务必充分考量,提前明确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避免因规则不清埋下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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