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计算机工具 + 侵犯著作权,开发软件私售SVIP怎么判?
2025-12-05 15:33:34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小勇是一名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大四在校学生。2022年8月,偶然得知Q扩容软件可以通过反向编译的方式,获取某网盘软件的源代码,便自行开发了该软件的扩容、删占位、自动转存等功能并在网络销售。小亮在购买该产品之后,感觉较为实用,便与其一同开设网店进网盘扩存销售。两人进行分工,由小勇负责软件运行和维护,小亮负责发展代理和软件销售。后发展二十余名代理对外销售上述软件。截至案发前,小勇违法所得2万余元,小亮违法所得1万余元。
2023年3月,小勇在网络中销售自行开发的“云友助手”软件。同时,在未取得图书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获取电子图书数据存放在自己的网盘内。在经营扩容软件的同时,小亮从小勇处购买“云友助手”和该批电子图书数据,通过加价出售的方式销售“云友助手”软件,同时,赠送该批电子图书的数据资源。
经鉴定,小勇开发的软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调用非公开接口,使用专门设计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避开该网盘对容量的监测机制,对网盘的存储容量进行人为操作,直接控制网盘存储容量的增加,影响了所属公司对网盘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在电子图书资源中,小勇网盘中的216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小亮网盘中的1023册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勇和小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小勇和小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于小勇、小亮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该罪名的认定逻辑如下:
经鉴定,小勇开发的软件 “未经授权调用非公开接口,使用专门设计的技术手段避开网盘容量监测机制”,直接控制网盘存储容量增加。该软件并非普通功能工具,而是针对特定网盘系统的 “专门侵入、控制工具”—— 非公开接口属于网盘公司的技术壁垒,避开监测机制的行为本质是 “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符合该罪名对工具 “专门性” 的要求。
软件的使用 “影响了所属公司对网盘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破坏了网络服务的正常秩序。网盘容量的设定是公司基于运营成本、服务协议的商业安排,人为篡改容量会导致存储资源异常占用,可能引发系统故障、数据安全风险,同时损害公司商业利益,属于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危害后果。
二人通过开设网店、发展二十余名代理的方式对外销售,形成规模化销售网络,小勇违法所得 2 万余元、小亮 1 万余元,符合司法解释中 “提供上述工具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的 “情节严重” 标准,达到定罪门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该罪名的认定核心在于:
小勇、小亮网盘中的电子图书分别有 216 册、1023 册为 “非法出版物”,且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出版物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其传播行为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的构成要件。
小亮通过 “加价出售‘云友助手’软件并赠送电子图书数据资源” 的方式经营,电子图书虽以 “赠送” 名义提供,但本质是吸引消费者购买软件的配套服务,与营利行为直接关联,属于 “以营利为目的” 的间接体现。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 “情节严重” 包括 “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 或 “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本案中小亮传播非法出版物达 1023 册,远超 “五百件(部)” 的标准,小勇传播 216 册,二人共同经营形成传播规模,均满足 “情节严重” 的定罪要求。
总结
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 “技术无禁区,法律有边界” 的价值导向: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技术创新与商业经营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通过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与作案工具的销毁,既维护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潜在犯罪分子,任何试图利用网络技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有助于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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