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放高利贷致借款人自杀!非法经营获刑 3 年 6 个月!
2025-11-13 11:02:30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起,阿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经营过程中,阿某通过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发放高利贷业务的宣传信息,将1000元到4000元的7天利息定为300元,5000元到10000元的15天利息定为1000元到1500元不等。相关信息介绍给他人并取得借款人同意后,阿某要求借款人将手持身份证照片、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自己。后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见面的方式发放贷款,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阿某通过微信或电话进行催收,拖延借款期限的,阿某向借款人收取更多利息。
2023年6月,塔某向阿某借款30000元,因没钱未按时还款,本息涨至45000元,借款人塔某将借款本金300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阿某后,阿某继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塔某偿还利息15000元。2023年7月,借款人塔某因无力偿还剩余利息,喝药自杀。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阿某在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43次向19名借款人发放高利贷199500元,获得非法所得530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稳定对象发放高利贷199500元,获得非法所得53075元,并导致一名借款人因还不起贷款利息而喝药自杀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阿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作出判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裁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主要基于以下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
主观上,姜某某最初主动向丈夫纪某某说明索要微信号的目的是 “骗取陈某的钱款”,后续二被告人将骗取的 35 万余元赃款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挥霍,未将款项用于宠物治疗或其他合理用途,且在陈某要求返还时仅退还少量钱款并推脱拒不返还。上述行为直接印证了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陈某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具有直接故意,且非法占有陈某财物的目的明确,完全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客观上,二被告人实施了完整的诈骗行为链条:其一,虚构身份,姜某某使用纪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将昵称改为 “宠医”,冒充宠物医生与陈某建立沟通,使陈某产生信任并基于该信任处分财产;其二,虚构事实、夸大情节,在陈某委托姜某某带宠物治病期间,通过虚报高昂治疗费用、夸大猫的病情、虚构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项目等方式,误导陈某认为宠物需要高额费用治疗;其三,二次诈骗升级,在陈某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后,又虚构 “宠物医院合伙人退股、需退还之前优惠费用” 的虚假理由,进一步骗取钱款。
从危害结果来看,陈某因二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不仅花光存款,还背负网贷,累计被骗 352507 元,实际治疗费用仅 20000 元,财产损失数额巨大。且陈某的财产损失与二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陈某是基于对 “宠医” 身份的信任和对虚构事实的误信,才作出了支付钱款的处分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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