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假公章伪造证据怎么判?
2025-11-11 14:31:09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重庆远某公司授权毛某某为荣昌片区的负责人(代理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在重庆致某公司与重庆远某公司、重庆腾某公司买卖合同再审纠纷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为了不让远某公司承担责任,毛某某于2019年10月请人刻制了“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利用该假公章制作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虚假的《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其伪造的两份证据于2020年3月通过远某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转交到法院。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最终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导致该案被二审法院改判。
判决生效后,重庆致某公司代表人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证据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对毛某某该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3年10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裁判系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裁判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高院指令重庆五中院再审该案。
经查,毛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讯问笔录、检察机关询问笔录、鉴定机关对伪造公章的鉴定意见及毛某某本人的另案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重庆五中院遂改判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荣昌区人民法院原一审民事判决:由远某公司、腾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至某公司货款139026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毛某某伪造证据这一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终导致法院二审裁判错误,性质较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重庆五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目前,毛某某已自觉履行该制裁决定书的义务。
裁判分析
毛某某作为重庆远某公司荣昌片区代理人,为规避公司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责任,故意请人刻制 “重庆昌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伪造《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该行为符合 “伪造重要证据” 的法律要件:
毛某某的伪造行为具有直接故意,目的是通过虚假证据误导法院,使远某公司免于承担付款责任,主观恶意明显。
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伪造的合同文件属于虚假证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该虚假证据被二审法院采信,直接导致案件改判,不仅损害了重庆致某公司的合法债权(货款 139 万余元及逾期损失),更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原二审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均未对虚假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导致法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改判。这一情节反映出两点关键问题:一是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义务未充分履行,可能存在疏忽或配合隐瞒的情况;二是法院在证据审查中,对涉及第三方主体(重庆昌某公司)的合同及印章,未能通过调取工商档案、核查印章备案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客观上为虚假证据的 “过关” 提供了空间。但即便如此,毛某某的伪造行为仍是导致二审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其行为与错误判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总结
本案的教训较为深刻,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氛围。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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