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赌债起诉还本还息?法院:不支持!
2025-11-11 14:27:28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
甘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时常去马某经营的麻将馆打牌。2024年2月1日,甘某向马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69万元的借条。
马某称,甘某和张某从去年年底开始,多次向他借钱,有时是借钱打牌,有时是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借款数额三五千不等,均是现金支付的。双方经口头对账后,甘某便出具了上述借条。因甘某和张某未按时还款,多次催款未果后,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甘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438元。开庭后,甘某和张某均未到庭答辩、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若构成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本案中,马某诉称被告夫妻二人向其借款2.69万元,但仅持有借条,无对应银行交易流水,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真实发生。后马某自述被告夫妻二人借款部分用于打牌,部分用于资金周转。但仍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部分借款属于合法借贷。故马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中关于赌博行为的认定,全场输赢额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赌博。马某作为麻将馆的经营人员,明知两被告借钱是为了继续赌博,仍向其提供借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有违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马某持有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被法律保护,不能凭此借条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马某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马某作为麻将馆经营者,对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存在 “应当知道” 的主观状态,其提供借款的行为与被告的赌博违法活动具有直接关联性,且可能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即便案涉借贷事实成立,因借款用途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亦因符合法定无效情形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马某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总结
本案中,马某明知两被告借钱后将继续赌博,仍向其提供赌资,该行为已明显触犯法律红线,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存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亦无法改变赌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本质属性,基于原始债权的非法性,追偿的基础也不成立,故马某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在处理借款事宜时,应审慎核查借款用途,时刻明确自己的底线,坚决杜绝涉及违法活动的借贷行为。若发现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时,应及时收回借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