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身份利用 “征信白户” 身份骗贷卖车,诈骗罪获刑四年!
2025-11-10 10:41:05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
寇某因经济困难,在得知利用个人征信贷款买车可以获取好处费的消息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罗某。罗某称可以利用寇某的“白户”身份(在银行没有不良记录)到汽车4S店申请购车,由罗某一方垫付购车首付款,用寇某的身份信息在汽车4S店内申请购车贷款,提车后再将新车卖掉,承诺车辆售出后给予寇某60000元“好处费”。
罗某等人为寇某编造北京金属装饰公司主管、月收入15000元的虚假身份信息,并要求寇某将该身份信息和相关车辆信息背会,以备贷款购车时审批核查。在获得焦作市某4S店有一款车卖得比较火,有现车并且不用在4S店里上汽车牌照的信息后,罗某便通过他人联系到收车人林某。
2022年7月11日,罗某伙同寇某来到焦作市某4S店,以寇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买某款汽车(车价为245300元)。当场给寇某转账,交纳车辆首付款55300元。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寇某完成了申请贷款190000元,分60期偿还的汽车抵押贷款手续和相关文件的签署。某汽车金融公司据此发放贷款给4S店。
在办理完贷款购车手续后,寇某谎称去外地上牌照后再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工作人员便让其交纳5000元上牌保证金,并告知其在办好车辆登记手续后,需将车辆登记手续寄回办理抵押,随后二人将涉案汽车开走。购买当天下午,将车开至林某(另案处理)联系好的停在附近的拖车停放处,通过物流公司将车辆和车辆手续托运到外省上牌,后以213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被诈骗的汽车价值为245300元,扣除首付款55300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90000元。
2022年8月16日,寇某向罗某等人索要好处费,罗某通过微信给寇某转了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均各判处被告人罗某、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焦作中院经审理查明,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寇某的行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主观故意。罗某主动提议利用 “征信白户” 身份骗贷卖车,寇某明知该行为会导致金融公司遭受损失,仍配合虚构身份、签署贷款文件,且二人无任何偿还贷款的真实意愿,提车后立即转卖变现,符合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核心主观要件。
罗某为寇某编造 “北京金属装饰公司主管、月收入 15000 元” 的虚假信息,欺骗金融机构对寇某的还款能力产生错误判断。
二人向 4S 店和金融公司隐瞒 “购车后立即转卖、不履行还款义务” 的真实目的,谎称 “外地上牌后办理抵押”,骗取车辆及贷款发放。
提车当日即将车辆托运至外省转卖,直接切断了金融公司通过车辆实现债权的可能,完成诈骗行为的闭环。正因为二人的虚假陈述,金融公司才产生 “寇某具有真实购车需求和还款能力” 的错误认识,进而发放 19 万元贷款,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以实际诈骗金额 19 万元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 扣除罗某垫付的首付款 55300 元后,金融公司实际损失为 19 万元,该数额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的标准。
市场经济发展,各类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征信白户”成为了违法犯罪人员眼中的“香饽饽”,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征信白户”成为他们的“背债人”。为延缓骗局被识破,他们一般会帮“背债人”偿还几期贷款后再断供,通过一系列操作最终将贷款甩锅给“背债人”,以表面合法的名义转移债务和风险,妄图逃脱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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