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陷入抵押纠纷被拖走,能否要求出售人退还款项?
2025-11-07 10:41: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案情简述
曹某甲在“闲鱼”平台看到李某甲出售一辆欧拉牌汽车,添加对方微信了解车辆情况。李某甲出示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王某身份证照片以及王某与车辆的合影照片,但未提供车辆绿本,也未告知曹某甲该车辆上设有抵押。经协商,李某甲以34500元将车辆出售给曹某甲,曹某甲支付定金500元。后曹某甲自行联系物流公司托运该车辆,花费运费2500元,并支付余款34000元。同时,曹某甲将该车辆以38800元转卖给某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支付定金500元及余款38300元。货物托运后,曹某甲发现车辆绿本未随车托运,向李某甲索要,李某甲答复该车为抵押车。某汽车销售公司收到车辆后,发现无绿本且存在抵押,联系曹某甲处理,曹某甲回复相关手续正在补办。案涉车辆因存在抵押、拖欠贷款被案外人拖走,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河南省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曹某甲的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8800元。河南省某县法院判决支持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执行完毕。曹某甲向李某甲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未果,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甲之间的合同、退还已支付购车款及运费。平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未如实披露案涉车辆信息,未能如约履行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案涉合同应予解除,李某甲应退还已收取购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甲应退还已收取购车款,运费损失则由曹某甲自行承担。平桂区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李某甲和曹某甲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二、李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甲返还购车款34500元;三、驳回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曹某甲购买车辆的目的包含 “获得无权利瑕疵、可正常过户的车辆所有权”,而车辆存在抵押意味着所有权受限制,无法完成过户,合同核心目的无法实现;车辆抵押信息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权利瑕疵,出卖方负有法定的如实披露义务。李某甲故意隐瞒该信息,导致曹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属于 “其他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性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曹某甲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但因李某甲的违约,未获得符合约定的车辆,其支付的购车款缺乏对应的 “合同对价”,李某甲保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需将双方权利义务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曹某甲退还车辆,李某甲退还购车款,符合 “恢复原状” 的法定要求,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不当损害。法院驳回曹某甲要求返还 2500 元运费的诉求,并非否定损失的真实性,而是结合 “过错程度、行为主导权、因果关系” 综合判定,具体如下:曹某甲以转卖为目的购车,作为 “专业转卖方”,其审慎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买受人,本应主动核实车辆绿本、抵押状态等关键信息,但未履行该义务,对合同解除存在 “怠于核查” 的过错;运费的产生源于曹某甲自行联系物流、确定运输方案并支付费用,李某甲未参与、未受益,也不知情。若要求李某甲承担该费用,超出其违约行为造成的 “直接损失范围”,责任划分显失公平;运费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曹某甲的 “托运行为”,而非李某甲的 “隐瞒抵押行为”。即使李某甲如实披露抵押信息,曹某甲若仍选择购买并托运,运费仍会产生,二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李某甲无需承担该损失。
总结
在二手车交易中,常见车辆所有人、二手车商将设有抵押的车辆出售给他人的情况。此类车辆交易,因车辆设有抵押,车主和车商手上并不持有车辆绿本,往往不能办理过车辆户登记,且可能因为车辆设有抵押而导致车辆陷入抵押权纠纷,被抵押权人拖车、拍卖,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无论自用还是转卖,买受方均需主动核实车辆核心信息:一是要求出卖方提供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查看是否有抵押登记记录;二是通过车管所、“交管 12123” APP 查询车辆权属及抵押状态;三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 “无抵押、可过户” 及瑕疵违约条款,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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