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3个工程项目、诈骗 47.9 万元!诈骗罪判刑二年!
2025-11-07 10:40:17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李某通过饭局与被害人郭某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之后李某多次编造“某小镇绿化工程翻新项目”邀约郭某投资,并伪造“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等虚假信息诱导郭某进行投资。郭某与李某签订合作协议,随后向李某账户转账10万元。李某收到郭某转账后陆续将其挥霍一空。郭某因迟迟未收到投资红利,多次要求李某还钱,李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直至同年7月1日,郭某无法联系上李某,遂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经他人介绍,被害人艾某与当时在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的李某认识。李某在得知艾某等人从事建筑施工行业后,便声称其能将某花园三区项目和某智能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艾某等人施工。李某提供虚假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给艾某签订。从2月6日至5月1日,李某通过捏造虚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伪造开工令等材料,编造各种事实骗取艾某的信任,诱使艾某等人陆续向其个人微信及银行账户转账作为项目的保证金。李某拿到艾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将其挥霍一空。经查,李某利用捏造的某花园三区项目骗取艾某等人保证金27.9万元,利用捏造的某智能项目骗取艾某等人保证金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裁判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为 “数额巨大”,50 万元以上为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李某诈骗金额共计 47.9 万元,已接近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属于 “数额巨大” 范畴,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李某曾因犯抢劫罪于 2009 年 3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系有犯罪前科。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至本次犯罪实施间隔不满五年,则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即使间隔超过五年,其前科记录亦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数额、多次诈骗、前科劣迹、挥霍赃款、逃避追查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相应刑罚,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郭某 10 万元、艾某 37.9 万元的经济损失。
总结本案中,李某无视法律尊严与他人财产权益,屡教不改、多次诈骗,其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损失,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不会容忍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企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谋取不当利益的人,终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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