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2025-11-05 16:46:33
来源:正规网
案情简述赵某与秦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以其公司经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秦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2年,赵某出具了加盖其个人及公司印章的借据。秦某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借款。截至起诉前,赵某仅分三次偿还共计6万元(2024年4月23日3万元、2024年6月2日2万元、2024年10月30日1万元),剩余本息经多次催讨未果,秦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书面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赵某已偿还的6万元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即该款项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鉴于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务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应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清偿。经分阶段计算,法院判决2024年10月3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被告赵某应当以借款本金184386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向原告秦某支付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分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符合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的适用前提,故应优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再冲抵本金。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是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避免因未约定顺序导致债权人利息损失,同时保障债务清偿的公平性。
总结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顺序、利息支付方式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未约定,将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 “先息后本” 原则,可能与债务人预期的 “先本后息” 存在差异。出借人需妥善保管借据、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确保借贷关系、借款交付、还款情况等事实可通过证据印证,为维权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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