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处获赔成拒赔理由?法院如何认定保险免责条款
2025-10-24 12:57:57
来源:何理何法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条款"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汪某已从侵权方获赔,故保险公司无需再赔。然而,法院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一,法律适用层面。《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同时享有向侵权人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第二,法律关系层面。保险理赔基于合同关系,侵权赔偿基于侵权关系,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并行不悖;
第三,格式条款解释层面。免责条款虽经加黑,但通篇多处加黑,未能达到"显著提示"标准,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汪某医疗费7045.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包括:
1.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2.免责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
3.护理费不属于意外医疗责任范围。
结语
此案明确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本质区别——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质,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补偿性质。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人身意外险后,即使已从侵权方获赔,仍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对于保险公司,则应完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使用通篇加黑等无效提示方式。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保险理赔遭拒时,应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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