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网络水军”有偿删帖,两被告人被判刑!
2025-10-23 12:57:07
来源:正圭大道
基本案情自2022年2月起,廖某利用其经营的某宝网店,在平台上对每条帖文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多家网络文化公司或培训机构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提供有偿删帖、沉帖等服务,接单后再转给唐某实施。唐某则通过注册大量平台账号,利用这些账号以夸大帖文内容的方式进行大批量举报,误导平台审核人员认定该帖文为虚假内容,使得平台对该帖文进行删除或者下沉。针对举报后无法删除或下沉的帖文,唐某通过多账号批量发布客户相应的“正面帖文”,从而达到沉帖的效果。唐某自己无法删除或下沉的帖文,会在某聊天通讯软件上雇佣不固定人员进行删帖或沉帖。2022年12月,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其被取保候审。2023年12月,唐某在廖某的规劝及陪同下投案。经查,廖某、唐某因协助客户删帖、沉帖共计收款21.9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1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共同违法所得达1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廖某到案后规劝唐某投案,系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预缴罚金。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现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分析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廖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沉帖服务,直接违反上述规定,具备 “非法经营罪” 的前提条件。
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司法标准,非法经营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即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二人非法获利 11 万元,已达到该标准,符合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的量刑档次。法院在 “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的量刑基准上,综合考量从宽情节,作出缓刑判决: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规劝唐某投案(构成立功),且自愿退赃、预缴罚金,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同样自愿退赃、预缴罚金,悔罪态度明确。二人行为未造成其他重大社会危害,且均有彻底悔罪表现,符合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的缓刑适用条件,故法院在判处实刑基础上宣告缓刑,实现惩戒与矫治的平衡。
总结网络空间里,“有偿删帖”“有偿沉帖” 绝非 “生意”,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非法经营行为,即便未直接侵入平台系统,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切勿以 “钻平台漏洞”“代客处理负面信息” 为盈利手段,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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