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不异议,一朝难追偿:租赁合同中的默认变更规则,沉默是否等于同意?
2025-10-22 09:35:10
来源:何理何法
本案为一起跨越十余年的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麦某与承租方尤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5750元。然而自2011年11月起,尤某实际每月仅支付5000元,此支付状态持续十余年直至2022年租赁关系终止,麦某均未提出异议。2022年,因租赁厂房涉及拆迁,双方就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尤某诉请麦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及返还押金;麦某则反诉要求尤某补足十余年的租金差额,并支付后续场地占用费。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租金标准、占用费计算等核心问题。
案情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租金标准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约定,符合法律精神。具体而言:
第一,默示变更的认定。尤某连续十余年按5000元标准支付租金,麦某长期接受且未提异议,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5750元标准。这种通过履行行为达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麦某主张维持原租金标准,但未能提供在十余年间曾就租金差额主张权利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合理期待原则。从交易习惯看,若真存在长期欠租,出租方不可能十余年不予追究,这与常理相悖。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全面维持原判,认定双方租金标准已实际变更为每月5000元,驳回麦某补足租金差额的请求。关于场地占用费,法院结合尤某实际占用面积、用途等因素,酌定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判令尤某支付8.5个月占用费8613元。法院特别指出,麦某在租赁关系终止近两年后,因本案诉讼才主张租金差额,与常理不符,不予支持。
结语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重实质、轻形式的裁判理念。合同条款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的合意,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案警示合同各方:对于相对方的履约行为存在异议时,应及时提出并保留证据,避免默认即同意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交易稳定、尊重当事人实际意思表示的裁判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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